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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年12月14日 08:39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个人所得税改革最早将在明年择机推出,中低收入者的税负有望减轻:9级税率缩减为6到7级。此次个税改革并没有将提高起征点作为突破口,而是选择了等同于降低税率的方案,减税力度更为明显。
(《法制晚报》12月12日)
长期以来,无论是专家学者,包括政府高官,还是普通民众,在个税变革思路上,大都将目光聚集在个税起征点上,认为只要定期提高免征额,就能充分体现税收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然而,笔者认为,这种认识有些片面,也不符合中国税制转型发展的趋势。一是,“一刀切”的征管模式,不仅不能体现税收的公平与公正,也不符合我国的国情。由于全国各地经济发展不太平衡,各地工资发放水平相差很大,譬如,如果北京、上海等发达城市执行2000元的个税起征点,可能就过低,而在西部云南、贵州等经济相对落后的地区,同样执行这个起征额,有可能比较合适;二来,从现行个税制度安排来看,如果要调整个税起征点,要履行各种不少程序,这势必加大制度成本,以及影响执行效率。
值得欣慰的是,现在个税改革终于摒弃了提高起征点一惯做法,开始为个税税率调整给力。个税调整税率的最大益处是,能减轻中低收入者税负,而不像提高个税起点那样,让收入越高的人获益最多。
从目前透露的权威信息来讲,中国个人所得税是9级累进税率,明年要做的就是“减少级次,调整级距”。这次税改计划将9级税率缩减为6到7级,同时适当扩大了级距。改革后,第一级有望调到2000元,对应5%的税率;下一个级距可以到2万元,这个区间适用10%的税率,这样税率相当于降了一半,大部分中低收入者都集中在最低的一级或二级税率。
尽管个税税率改革比单纯提高起征点有很大进步,但是,笔者觉得,媒体所报道的路线图,仍不能充分体现个税分配功能属性,尤其对中低收入者给力明显不足。我觉得,个税税率调整应遵循“调低扩高”的原则,所谓调低扩高,对于中低收入人群,要尽可能地调低税率;对高收入群体,要尽最大可能地提高税率。
具体讲,我国目前实行9级超额累进税率,改革后变成5个层级,譬如第一个较低收入者1%,月收入为2000~5000元;中等收入者5%,月收入为5001~20000元,超过中等收入加快累进到15%、25%;月收入超过10万元的,适应税率为50%。这样调整后,中低收入者的负担将大大减轻,而高收入者的税负将大幅度提高。
当然,个税要实现 “漂亮”转身,仅靠个税税率调整,显然不是治本之策。比较理想的状态是,最终实现以个体家庭为中心的综合税制,才是我国个税发展的未来方向,更是个税向“人性化”管理迈进的征收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