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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后该如何变更人身保险合同受益人

发布时间:2010年12月15日 11:00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中国保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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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践中,被保险人离婚后也不希望原配偶继续为其人身保险合同的受益人。我国《保险法》第41条赋予了被保险人变更受益人的权利,被保险人变更受益人的无需投保人同意。但投保人出钱缴纳保费,对保单也享有相应的权益,我国《保险法》在此问题上缺乏对投保人相应权益的保护性规定。

  在美国实行共有财产制的州内,如果夫妻中一方为投保人,另一方为受益人,而且投保人用共有资金缴纳保费,则未经受益人同意,投保人不能变更受益人。在其他一些判例中,法院认为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但作为受益人的配偶一方有资格获得部分保险金。笔者所述以上美国部分州的规定是值得借鉴的,保单如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则依据《婚姻法》投保人享有保单项下一半保费的权利,被保险人要变更受益人则需向投保人支付一半保费作为补偿。

  保单是投保人个人财产时,被保险人须向投保人支付全部保费。但投保人在投保时或离婚协议中明确表示对被保险人的赠与,则被保险人无需向投保人支付任何费用。基于私法自治,法律应允许当事人就该问题在离婚协议中另行约定。

  遗忘保单怎么办

  人身保险的保险期限较长,经过一段时间后投保人可能忘记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以原配偶为受益人的保险从而离婚后未变更受益人。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向投保人原配偶支付保险金可能违背被保险人的真实意愿,更会引起投保人现任配偶不满。尽管投保人对保单理应负有合理注意义务,忘记变更受益人的责任应由投保人自己承担,但客观而言要求投保人时刻记住保单也太过苛求。

  为了解决上述冲突,美国部分州法律规定离婚将自动终止投保人的妻子或丈夫作为受益人的权利。如前所述,保险合同的保费若由夫妻共同财产所支付,而法律不应无根据强行剥夺了投保人原配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共有权。

  因此笔者认为保险公司应负有主动提供定期向被保险人确认受益人的义务,被保险人接到提示通知后仍未在合理期限内变更受益人,即可认定受益人不变。同时法律应允许原配偶双方在购买保险时约定如果离婚,受益人条款自动失效或变更受益人为第三人。实务中为确保夫妻双方利益,保险公司应要求投保人提供上述条款是夫妻双方一致的意思表示的书面证明或由投保人配偶作为受益人在该约定条款上签字。(作者:蒋婧 孙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