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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股退市制度或名存实亡

发布时间:2010年12月15日 11:0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投资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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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成熟的市场,退市制度是证券市场不可或缺的一环。数据显示,2005年—2008年,美国纳斯达克市场每年非自愿退市公司均超过40家,退市比率分别为2.6%、1.6%、1.5%和1.8%。但在A股市场,除了对上市没有兴趣而不再提出恢复上市申请的*ST本实B以外,深交所在近三年内已经没有强制一家上市公司退市了。不少市场人士也注意到,在2006年前,不少暂停上市公司在一定期限内若重组不成功,将退市进入三板。而自2008年4月28日大庆联谊之后,再没有过暂停上市公司退到过三板,取而代之的是无限期的重组。

  按照上海、深圳两交易所公布的《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公司在暂停上市当年的年报披露后必须提出恢复上市的申请,同时交易所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一个月内作出恢复上市或退市的最终决定。既然交易规则对退市有明确规定,为何市场上还有如此多的暂停上市公司能够维持三四年“腐而不朽”?谜底藏在一个细节里。

  现行《上市规则》第14.2.18条最后有一句话:“本所要求公司提供补充材料的,公司应当在本所规定期限内提供有关材料。公司补充材料期间不计入本所作出有关决定的期限内”。也就是说,公司向交易所提出恢复上市的申请后,交易所在受理公司申请时,若要求公司继续补充材料,那么补充材料的这段时间不在“作出有关决定期限的一个月内”。这就给不少暂停上市的公司带来了“苟延残喘”的机会。以2006年5月15日被暂停上市的S*ST恒立为例,公司2006年年报扭亏为盈,2007年5月11日向深交所提出恢复上市的申请及材料,当年5月18日深交所正式受理了S*ST恒立的恢复上市申请,但在6月初,S*ST恒立收到深交所函,要求公司及恢复上市保荐代表人就公司赢利能力的持续性、稳定性进一步提供补充分析材料。截至目前,公司仍在按照深交所要求“补充提交申请恢复上市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