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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众日报:警方向险企索要奖励费是寻租行为

发布时间:2010年12月15日 14:12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大众网-大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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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赵先生新买不到5个月的比亚迪F6轿车在被盗半个月后,幸运地被警方追回。但民警在通知他前去领车的同时,还告知他需要支付一万元的奖励费。“这笔奖励费是按照相关规定收取的,一般由保险公司支付。”当地派出所民警表示,该项规定在全省范围内执行,根据被盗车是否跨市、跨省追回,奖励金额不等。(12月13日《华西都市报》)

  这一规定引发公众质疑,是必然的。公安机关作为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靠纳税人的钱办公,当然应该为纳税人服务。帮助公民追回被盗车辆,本身就是其职责之内的事情。政府职能部门的存在本身就是公民让渡权力,缴纳税赋以使其提供公共服务,让社会运转更有效率。如果在财政供养之外,每办理一起事情还额外收费,这岂不是赤裸裸的敲诈?

  但是成都警方在回应“奖励费”时,竟然表示这是有关部门规定的合理收费。值得注意的是,这个所谓的规定,全名为《关于加强和规范被盗抢保险机动车辆追查归还工作的通知》,是四川省保险行业协会和四川省公安厅联合下发的。奖励经费由退回赃车的公安机关领取,协作办案的由公安机关内部解决,主要奖励破案有功人员和提供线索的人员。作为一个行业协会,无权制定收费政策,问题恰恰出在当地公安部门身上。之所以规定由保险行业协会和省公安厅联合下发,道理很简单,规定中给予奖励费的支付主体,是保险公司。

  这样的规定,实际上对于保险行业协会和省内交警部门都是有利的。省内交警部门能够获得好处,当然追讨被盗车辆有了热情;而保险行业协会,卖了个人情给交警,也一定有很多方便。但是,问题是这一规定是否征求了保险公司的同意,实际上,无论是当地公安部门还是保险行业协会,都没有权力要求保险公司支付这一笔费用。

  强制规定匪夷所思也在于此,正常思维之下,保险公司凭什么要支付钱给当地公安机关?作为企业,提供产品同时获得最大利润,才是其正常的业务范畴。如果没有外力的强制,其没有必要额外支付经营成本。唯一可能的是,在保险行业协会和强势的当地公安部门面前,保险公司谁也不敢得罪,不得不支付这一 “奖励费”。显然,“奖励费”规定其实就是权力部门的延伸机构,联合强制、寻租的结果。

  但这一规定即便保险公司被迫接受了,对于没有购买盗抢险的车主来说,这笔费用该由谁来出呢?无疑,公安部门不能强制车主出,也没有保险公司可找。如果公安部门非要找车主要“奖励费”,这无疑是赤裸裸的勒索。正本清源,“奖励费”本身就是利用权力寻租的结果。面对质疑,当地相关部门不能不闻不问,应该立即取消“奖励费”规定,追究责任人,并向公众道歉。(作者:王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