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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拆迁条例二次征求意见规范房屋征收程序

发布时间:2010年12月15日 21:55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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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网北京12月15日电 (记者 崔清新、周英峰) 国务院法制办15日公布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次公开征求意见稿)》,意见对房屋征收进行了明确的程序性规定。

  国务院法制办有关负责人表示,程序性规定是为了规范政府的征收活动,切实保证在征收、补偿活动过程中统筹兼顾好公共利益和被征收群众利益。

  二次征求意见稿规定,房屋征收部门拟定房屋征收范围、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风险评估,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论证,并将房屋征收范围、征收补偿方案予以公布征求意见。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根据被征收人意见,对房屋征收范围、征收补偿方案进行修改,并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为了保证程序公开、公正和补偿到位,二次征求意见稿还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被征收房屋的调查结果和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全体被征收人公布。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政府作出补偿决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补偿决定,对被征收人先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产权调换房屋、周转用房。

  为了给被征收人提供充分的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途径,二次征求意见稿同时规定,被征收人对征收决定和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规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沈岿表示,新的征求意见稿关于征收程序的规定仍然延续第一次征求意见稿的精神,更加公开和透明。

  值得关注的是,二次征求意见稿将第一次征求意见稿中有关危旧房改造需经90%被征收人同意和补偿方案需征得三分之二以上被征收人的同意、补偿协议签约率达到三分之二以上的方可生效的规定,修改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经市、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对此,沈岿认为,宏观来看,之所以取消这一规定是更多地考虑地方而不是被征收人或被征收房屋的居民的意志,更多地考虑整个地区、除被征收人以外的其他公众的看法,所以没有延续第一次意见的规定。

  但他认为,被征收人是否同意危旧房改造项目,除了要照顾改造地区其他老百姓意见外,被征收人的群体意见也应该给予充分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