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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租期内房东不得随意涨价

发布时间:2010年12月16日 07:51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京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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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天,记者从住建部了解到,新版《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已于近日出台,并于2011年2月1日起施行。其中要求房屋租赁合同期内,出租人不得单方随意提高租金。

  《办法》要求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加强房屋租赁管理规定,定期分区域公布不同类型房屋的市场租金水平等信息,建立完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信息系统等事项。针对商品房屋租赁的行为,《办法》增加部分条款予以规范。对实践中出租人分割房屋出租的情况(群租房),《办法》规定出租住房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同时,《办法》在《合同法》框架下,进一步明确了出租人的房屋维修及确保房屋安全、承租人合理使用房屋等义务。从侧重保护承租人权利、稳定租赁关系的角度出发,根据房屋租赁管理的实际情况,《办法》对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等法律原则和规定也作了进一步细化。

  市场缺乏租赁备案动力

  >>政策解读

  伟业我爱我家集团副总裁胡锦晖说,《办法》还只是原则和方向上的条款,缺乏执行细则。比如,如果披露租赁指导价,怎样保证样本数据采集的科学性和代表性。如果整治不法群租,各地的人均住房面积不能低于多少;发生了群租行为,该怎样依法惩处房东和不法中介。如果房东在合同期内随意提高租金或驱赶租客出售房产,那么如何依法保障租客利益、如何依法惩处房东毁约行为等都有待明确。

  “公布价格肯定能让市场更透明。”胡锦晖说,北京在2004年到2006年间,曾按不同区域,每季度公布一次租赁价格,但后来不知为什么停止了。目前要执行这一规定还有几个难点有待解决。其中最重要的就是样本采集,而目前的租赁市场业主却很少能主动登记备案。主要原因包括,登记备案需要缴纳月租金5%的综合税,而在我国香港地区只收取千分之三的印花税。税收高,阻碍了业主登记备案。另外,在香港如果遇到租赁纠纷,只有登记备案的房屋才有法律效力,而我们在这个环节没有硬性规定。所以,登记备案缺乏动力。

  胡锦晖认为,接下来登记备案结合法律效力、降低税率都是细则的趋势。另外,行业管理应归住建委,但信息公布归统计部门,到底由谁来公布也需要明确。(记者翟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