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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评:被征收人不必因公共利益吃亏

发布时间:2010年12月16日 10:4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大河网-大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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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岳建国

  12月15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公布了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次公开征求意见稿)》的说明。与第一次征求意见稿相比,第二次征求意见稿更多地倾向于被拆迁一方,对一些模糊的概念进行了明晰:如规定若发生野蛮拆迁,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等。修改说明中的一句话更让人印象深刻:“不使为公共利益作出贡献的被征收人比自愿在市场上进行房屋交易的人吃亏。”

  我们常常看到,某人的房屋明明位于黄金商业地段,周围的房价已经非常高,但政府却不顾这个事实,偏偏要用整个拆迁区域统一的、远远低于相邻房价的标准给予补偿。只要被拆迁户不同意,具有明显贬义色彩的“钉子户”这顶帽子就会立刻戴到他头上,有人就会在心里质问:“为了自己能多得点补偿,就拖延整个拆迁工程,哪能这样?”官方也会用“太自私、不顾全大局”这样的话谴责他,这样的心态和舆论氛围,往往会成为野蛮拆迁的铺垫或依据。那么,这种心态来自何处呢?

  除了基层官员的政绩冲动或捞取个人收益这个原因外,还源于“舍小家为大家”、“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为公众利益牺牲一切”这些人人耳熟能详的价值观。可是,用这种观念要求战争年代的军人是可以理解的,但现在是和平年代,是把公平、正义作为灵魂的市场经济社会,何况拆迁补偿还是一个与交易、利润等有关的利益问题。再说,被拆迁户同意搬走就已经为公共利益作出了贡献,我们应该感谢他才对,怎能再忍心让他比在市场上进行房屋交易的人更吃亏呢?

  中国自古就有“亏众不亏一”的朴素公平观。想想看,一个被拆迁户即使全部放弃家产,沦为乞丐,对于一个村庄、一座城市的居民或者一级政府来说,能得到多少好处?这样的牺牲有多大价值?更重要的是,如果我们习惯了“公共利益不可避免会牺牲个人利益”这种思维,或者任由地方官员、开发商把这种思维当做侵犯公民利益的幌子,那么,换个时间、地点或事件,包括官员阶层在内的所有人都有可能成为这种思维的牺牲品。这样的例子我们见到的太多了。因此,我们高兴“不使为公共利益作出贡献的被征收人比自愿在市场上进行房屋交易的人吃亏”这句话成为立法者的指导思想,更希望它成为所有基层官员和开发商的长期共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