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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拆迁条例再次征求民意 行政强拆将取消

发布时间:2010年12月16日 13:20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浙江在线-钱江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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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新华社

  国务院法制办15日公布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次公开征求意见稿)》全文,再度就“新拆迁条例”立法征求公众意见。根据意见稿,行政强制拆迁将取消,须由政府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法规在出台前两次公开征求意见,这在新中国的历史上,这是第一次。

  行政强制拆迁将取消

  今年1月29日,国务院法制办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首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至3月3日,共收到意见和建议65601条。首次征求意见后,国务院法制办选取40多个典型城市进行了专项调查统计,形成此次的二次征求意见稿。根据意见稿,行政强制拆迁将取消,须由政府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而在首次征求意见稿中则规定,政府除了向法院申请外,还可以责成有关部门进行强制搬迁。

  补偿金额不得低于市场价格

  针对群众关心的房屋征收的补偿问题,二次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金额,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意见稿明确规定,政府是房屋征收和补偿的主体,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采取暴力、胁迫以及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公共利益的界定进一步明确

  征收范围的确定即公共利益的界定一直是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

  二次征求意见稿规定建设项目都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并明确因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以及教科文卫体、资源环保、防灾减灾、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以及国家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需要可以实行房屋征收。

  三种方式征求意见  2010年12月30日前,可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提出意见:(一)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通过网站首页左侧的《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对第二次公开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1750信箱(邮政编码:100017),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字样。(三)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fwzs@chinalaw.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