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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租期内禁随意涨租金

发布时间:2010年12月16日 17:03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生活新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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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近日出台《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旨在加强商品房屋租赁管理,维护租赁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从明年2月1日起,房租出租者不得将原设计房间区隔开来单独出租,违反此规定且责令不改的,可处3 万元人民币以下罚款。同时,在房屋租赁合同期内,房东也不能单方面随意提价。

  《办法》进一步细化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制度,并本着鼓励房屋出租的原则,对房屋不得出租的情形作了重新规定。要求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加强房屋租赁管理规定和房屋使用安全知识的宣传,定期分区域公布不同类型房屋的市场租金水平等信息,建立完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信息系统等事项。

  针对房屋租赁市场上的突出问题,《办法》增加部分条款予以规范。对实践中出租人分割房屋出租的情况,《办法》规定出租住房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对出租人在房屋租赁期内擅自提高租金、承租人居住权利得不到有效保障的情况,《办法》明确,房屋租赁合同期内,出租人不得单方随意提高租金。

  北京中原分析认为,限制住房的最小出租单位,同时提出人均居住面积不得低于政府的最低标准,意在抑制群租。按照新规定,北京将会有很多群租房面临违规的现状。其次,新规首次明确租房人权利,在租赁期不得提高租金,有利于保护租房者利益,促进租赁市场的稳定。

  同时,《办法》在《合同法》框架下,进一步明确了出租人的房屋维修及确保房屋安全、承租人合理使用房屋等义务。从侧重保护承租人权利、稳定租赁关系的角度出发,根据房屋租赁管理的实际情况,《办法》对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等法律原则和规定也作了进一步细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