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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茅台被指虚假宣传 国酒茅台是无效商标

发布时间:2010年12月17日 07:0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东方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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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贵州茅台被举报自封“国酒”

  杭州消费者称其虚假宣传,“国酒茅台”是无效商标。

  早报记者 陆玫

  “贵州茅台酒在防伪标签、外包装、瓶盖上都印有‘国酒茅台’的字样,但实际上‘国酒茅台’是被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驳回的无效商标,贵州茅台是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浙江消费者叶征潮昨天接受早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他已将茅台酒自封“国酒”一事举报至浙江省工商局,并拿到省工商局证明“国酒茅台”为无效商标的回复。

  叶征潮表示,不仅在茅台酒瓶、包装上有醒目的“国酒茅台”字样,贵州茅台的官方网站及日常广告中也把“国酒茅台”作为主要宣传语。但在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网站查询可看到,贵州茅台酒厂曾于2006年、2007年提出“国酒茅台”商标注册申请,均遭驳回。今年7月,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首次明确对“国+商标指定商品名称”商标的审查标准,对“国酒”、“国烟”、“国茶”等商标将以“构成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缺乏显著特征”和“具有不良影响”,予以驳回。

  叶征潮在致浙江省工商局的举报信中认为,贵州茅台打着“国酒”名号欺骗了消费者,违反了《商标法》、《广告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14日,浙江省工商局予以书面回复称,经初步调查,贵州茅台酒的产品包装及广告宣传中,确实有使用“国酒茅台”的行为,贵州茅台酒厂此前提出“国酒茅台”商标注册申请已遭商标局驳回。浙江省工商局已将举报情况移送贵州省工商局处理,并已报国家工商总局备案。昨天,早报记者试图与贵州茅台酒厂联系,但其网站公开的电话一直无人接听。

  “把‘国酒茅台’作为宣传用语,而不是商标来使用,是不违反《商标法》的。但如果此前并没有政府部门或行业协会对贵州茅台给予‘国酒’称号,或‘国酒’一词没有来源依据就擅自使用的话,就可能涉嫌违反《广告法》中‘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等条款。”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建齐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