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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期内不准随便涨价

发布时间:2010年12月17日 11:56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青岛新闻网-青岛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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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晚报讯 记者从市住房租赁管理中心获悉,日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出台了《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要求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加强房屋租赁管理规定和房屋使用安全知识的宣传,定期分区域公布不同类型房屋的市场租金水平等信息,建立完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信息系统等事项。

  目前,在租赁市场上,一些年轻人喜欢合租房,以减少租金的支出,但同时也带来了一定的安全隐患。据介绍,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依法订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双方约定。出租住房的,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房屋租赁合同期内,出租人不得单方面随意提高租金水平。

  “我市将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新要求,进一步细化房屋租赁管理的规定,规范房屋租赁市场。 ”记者从市房屋租赁中心了解到,目前,我市相关部门正在确定人均租住面积的最低标准。 (记者 芦智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