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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不得再出现最终解释权等霸王合同条款

发布时间:2010年12月19日 05:52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北京晨报[ 微博 ]每日经济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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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晨报讯(记者 朱烁) “本公司拥有最终解释权”,“出现人身意外,旅行社不负责”。如果商家再拿出这样的不平等霸王合同条款,将面临最高3万元的罚款。北京工商要求商家在明年2月14日前清理自家消费合同条款,过期再出现霸王条款将给予行政处罚。

  合同格式条款是一些商家为了重复使用而提前拟定、签合同时未与消费者协商的条款。尤其是一些商家利用与消费者之间信息不对称、经济力量不对等的强势地位等,在预先拟定的合同条款中加入大量不公平、不合理内容。这种条款现象在通讯、供电、供水、银行、保险、商品房销售、家庭装修及中介服务行业中屡见不鲜,最常见的有“打折商品不保修”,“如在旅游期间出现人身意外,旅行社不负责任”等。今年11月份国家工商总局颁布实施的《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明确规定,要求商家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签订合同时,不得免除商家的5类责任,分别是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的责任,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的责任,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承担的保证责任,因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以及应当承担的其他责任。经营者排除消费者6项权利: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请求支付违约金的权利、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就格式条款争议提起诉讼的权利、消费者依法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市工商局发出通告,要求商家必须在2月14日前自查和清理合同格式条款,不得出现上述内容。从2月14日起,如果有消费合同格式条款仍然不符合要求,工商部门将会依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进行处罚,根据该办法规定,最高可处以3万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