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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法明年7月起实施将覆盖城乡全体居民

发布时间:2010年12月20日 07:51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现代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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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年7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将正式实施,它的出台将会给老百姓带来哪些利好?记者昨天采访了江苏省和南京市的社保专家。

  利好一:社保将覆盖每一个人

  新政:《社会保险法》将我国境内所有用人单位和个人都纳入了社会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其中,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了我国城乡全体居民。即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农村居民可以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未就业的居民可以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依照本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制度覆盖了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

  解读:社会保障这张大网将覆盖每个人。“目前尽管江苏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具体办法尚未出台,但是这项制度推进进度将大大加快。”社保专家表示,江苏将尽快在全省范围内全面建立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研究制定各项养老保险制度间的衔接机制,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开展城乡养老保障体系并轨试点,逐步实现城乡养老保障体系一体化。比如,参保人员到达企业养老保险退休年龄时,可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养老待遇转入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可折算成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反之,办理企业基本养老保险退休(职)或延长缴费时,也可将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转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由本人选择折算缴费年限或补齐基本养老保险差额。

  利好二:享受社保待遇实现多个突破

  为了保障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人及时足额领取社会保险待遇,《社会保险法》在现行规定基础上,分别概括地规定了各项社会保险的待遇和享受条件,并总结实践经验,实现了多个突破。

  关键词

  基本养老保险 可续缴

  新政: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解读:有关负责人表示,早在2007年江苏就出台有关延续缴费的规定,但是仅针对江苏省户籍的参保人员,外省户籍的则不可以。现在《社会保险法》明确了延续缴费规定,这是对江苏做法的肯定,意味着今后所有的参保人员,当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缴费至满15年,然后享受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待遇。但是,“如何延续缴费”这个关键问题还有待国家明确。对外省户籍的参保人员来说,是在户籍地继续缴费还是在非户籍地续缴;同时,续缴期间的缴费标准如何确定?因为达到退休年龄后,劳动者与单位的用工形式就发生了变化,单位也不再为退休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那么这个时候参保人员要继续缴费,是不是要按照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执行呢?该负责人表示,国家正在抓紧研究制定《社会保险法》的配套法规。

  关键词

  基本医疗保险实时结算

  新政: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新法在两个方面有所突破:为缓解个人垫付大量医疗费的问题,《社会保险法》规定了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直接结算制度。参保人员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中,按照规定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在明确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同时,本法规定,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向第三人追偿。

  解读:本月,随着徐州与省异地就医结算平台联网成功,意味着目前全省13个省辖市与省异地就医结算平台都联上网了,但县一级的至今还未连接上。按照人社部的要求,明年医保要实现市级统筹,建立起较大范围内的基金调剂共济机制和管理运行机制。目前,扬州、无锡、苏州、南京等省辖市都在积极推进医保“一卡通”,当医保卡在大市范围内“一卡通行”后,接着各市只要将医保结算网络和省医保结算平台连接上,就能完全实现省内异地就医实时结算。

  关键词

  工伤保险 垫付追偿

  三项突破:首先,将现行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和“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改为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在进一步保障工伤职工权益的同时,减轻了参保用人单位的负担。其次,本法规定了工伤保险待遇垫付追偿制度。即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然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追偿。第三,新法规定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向第三人追偿。

  关键词

  失业保险待遇

  新政:对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就医,由现行规定可以申领少量的医疗补助金,改为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其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从而提高了失业人员的医疗保障水平。另外,还明确个人死亡同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的,其遗属只能选择领取其中的一项。

  解读: 2008年10月,江苏举行了《江苏省失业保险规定(草案)》立法听证会。“1995年省政府制定了《江苏省职工失业保险规定》,十多年来诸多情况都发生了变化,因为要修改的内容较多,所以当时决定将其废除,重新制定《江苏省失业保险规定》。”有关人士说,听证会后,政府各部门广泛收集民众意见。目前,该条例还在修改当中,争取尽快出台。

  《社会保险法》公布后,对比了一下,江苏还有一些细节要调整,比如领取待遇的计算问题。《社会保险法》规定,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而江苏目前的规定是缴费每满一年享受两个月,这就会出现江苏的失业人员如果缴费满五年,只能领十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比国家规定的要少两个月。

  关键词

  生育保险待遇

  新政:《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关键词

  社保关系 转移接续

  新政:《社会保险法》规定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的转移接续制度。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职工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解读:这三条规定转移接续,最核心的就是跨地区以后,缴费年限是可以累计计算的。而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没有跟缴费年限有关的权益规定,所以跨地区和不跨地区没有影响。此外,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正在逐步实行全国统筹,其他社会保险基金也在逐步实行省级统筹。记者从省人社厅了解到,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指的是整个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和体系以省为单位实行统一管理,具体包括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比例、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发放标准、基金管理、基金调剂等。江苏今年就将正式启动养老保险省级统筹,而第一步先从统一缴费比例做起,计划用三年时间,将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统一至20%,个人缴费比例维持不变。省人社厅有关负责人介绍,目前企业养老保险实际缴费比例低于20%的地区,要从2011年起统一到20%;企业养老保险缴费比例高于20%的地区,要根据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运行情况,在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的前提下,逐步统一到20%。对统一企业缴费比例形成的基金收支缺口,省财政对基金预算内的收支缺口负责解决,其余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解决。

  强制用人单位

  缴纳社保

  利好三:强制用人单位缴纳社保

  新政:今后,不缴或不足额缴社保的企业将面临严厉惩罚,社保部门的追缴力度也将增加,还能保证投诉员工的身份不暴露。《社会保险法》增强了征缴的强制性。如果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社保法还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保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以欠缴数额1~3倍的罚款。例如,一个100人的企业,给每个职工每月少缴纳100元社保,欠缴1年,除了要补交12万元社保外,还可能被判罚36万元,并交滞纳金。

  利好四:社保基金安全性受全面监管

  新政:对于人民的“保命钱”,社保基金的安全性尤为重要。根据社保法规定,社会保险基金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按照国务院规定投资运营实现保值增值。社会保险基金不得违规投资运营,不得用于平衡其他政府预算,不得用于兴建、改建办公场所和支付人员经费、运行费用、管理费用,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挪作其他用途。为了增加透明度,法律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参加社会保险情况以及社会保险基金的收入、支出、结余和收益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