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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年12月22日 17:32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审计署网站
近日,海关总署出台了2010年第47号海关总署公告《关于飞机租赁中相关费用海关税收问题》,针对审计发现的航空公司在租赁飞机时,代外方支付预提所得税,未纳入租赁飞机报关完税价格的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堵塞了关税征收漏洞,审计的免疫功能得以充分体现。
审计署驻沈阳特派办在对沈阳海关2009年关税及进口环节税征管审计中发现,国内某航空公司在租赁飞机时,代外方支付了预提所得税,但未纳入租赁飞机报关完税价格,仅测算3年数据,就直接影响国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465万元。在进一步的深入调查了解中发现,在预提所得税是否应纳入完税价格的规定上,由于相关法规未能清晰定义和明确界定,导致企业和海关在具体操作中均存在认识有误和征管不到位的问题。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和《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48号)第十五条第三款均规定:“进口货物的价款中单独列明的下列税收、费用,不计入该货物的完税价格:(三)进口关税、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及其他国内税”。航空公司据此认为,预提所得税是发生在中国境内,由中国政府征收且发生在货物交付之后、由中方企业承担的税收,并不是外方销售该货物的必要条件,符合上述规定内容,因此不应纳入关税完税价格。在具体关税征管中,基层海关也认同企业的实际报税行为。
而实际上,预提所得税是以实际收益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支付人在每次支付额中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扣缴。航空公司代外方支付所得税,实质上是增加了外方收入,是一种间接的支付价款。按照《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48号)第七条“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是指卖方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该货物时买方为进口该货物向卖方实付、应付的,并且按照本章第三节的规定调整后的价款总额,包括直接支付的价款和间接支付的价款”的规定,应纳入完税价格。
审计组将此问题的影响结果和问题产生的原因向海关有关部门做出了反映。针对这一全国普遍存在问题,海关总署予以高度重视,经过调查研究出台公告,明确规定:“对于出租人为纳税义务人,而由承租人依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规定的租金之外另行为出租人承担的国内税收(包括企业所得税、营业税等),视为间接支付的租金,计入完税价格”,在制度上堵塞了税收流失的漏洞。(张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