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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二审“给力”食品安全

发布时间:2010年12月23日 09:31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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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修正案(八)(草案)进入二审。

  日前,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上,常委会组成人员分组审议了《刑法》修正案(八)草案二审稿。

  二审稿的一大特点,是加强了对民生的刑法保护规定。以食品安全为例,二审稿新增规定,在渎职罪一章中增加一条,对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人员的渎职犯罪单独作出规定。

  此外,二审稿将一些严重损害公众利益的行为,如醉酒驾驶、飙车等规定为犯罪;同时对有些刑法已经规定的行为,修改了刑法规定,加大了惩处力度。

  “草案修改中有一条主线,就是加强对民生的刑法保护。”有参与修改的相关人士表示。

  单列食品安监人员渎职犯罪

  食品安全,一直是近年来民生领域的热点话题。

  不久前,青海、甘肃等西部省份陆续发现了“三聚氰胺”超标奶粉;地沟油进入餐桌等食品安全方面的新闻也屡屡见于报端。

  “如今,在社会的诚信度很低、老百姓对食品安全意见较大的情况下,如果对类似的问题再不严加处理,老百姓受害会更多、更深,怨声会更多。” 孙文盛委员在参与分组审议时表示。

  为此,本次二审稿中,对食品安全领域加大刑法保护力度。

  此前,《刑法》的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都曾规定了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属犯罪行为。

  而二审稿将“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改成“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这是为了和新的食品安全法衔接。”一位参与修改的相关人士介绍。

  此外,二审稿中,将刑罚定为三个档次,即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及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其中,在第二档中,刑法原来的规定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于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次二审稿中则在适用条件中增加了一条,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于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参与分组审议的杨德清委员则建议扩大第一百四十三条的打击范围,将生产、销售地沟油的行为规定为犯罪。

  另一个引人关注的修改是,在二审稿第四百零八条增加规定:“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这样的修改,进一步明确了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人员渎职行为的刑事责任。

  危险驾驶入罪

  危险驾驶的部分,也是本次二审稿中引人瞩目的内容。

  二审稿中对“危险驾驶犯罪”的条款进行了再次修改。针对醉酒驾车、飙车等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此前一审稿中就增加了危险驾驶犯罪,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而根据最新的修改,醉酒驾驶机动车,不管情节是否恶劣、是否造成后果,都将按照“危险驾驶”定罪,处以拘役,并处罚金。

  与此同时,二审稿第二十二条亦规定,如果有醉驾、飙车等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将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这是一种进步,也是为了更好的遏制酒驾,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全国人大代表夏绩恩称。

  此外,有参与分组审议的委员认为“醉酒驾驶”的界定,在司法实践中可能存在一定的困难。

  在裁定当事人是否属于醉酒状态方面,是单纯的以血液当中的酒精含量来界定醉酒,还是根据其表现界定醉酒,在某些委员看来还是一个尚待解决的科学问题。

  因此,有委员建议在修改中提供两个救济方式,一个是单纯规定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超过多少毫克,用定量的方式确定犯罪主体;此外,可将“醉酒”改为“酒后”,只要饮酒后驾车上路,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失的,就要承担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