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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住宅物业条例今表决 明年4月起施行

发布时间:2010年12月23日 15:40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新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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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民网·独家报道】12月23日,备受关注的《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修订草案)》(修改稿)提交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二十三次会议表决。新民网记者了解到,表决通过后的规定将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新民网记者注意到,与此前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修订草案相比,此次提交表决的修改稿中,包括业主权利义务与业委会职责、业委会换届改选时的资料移交等内容都做了修改或增加。

  新民网记者看到,修改稿增加了对业主权利义务、业委会的职责作相应补充、完善的条款;明确业委会换届改选时,应将相关资料移交给物业所在地房管办事处保管。

  此外,修改稿还明确,居委会、村委会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依法调解本地区业主、业委会、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物业管理纠纷;同时,对欠交物业服务费的救济机制作出规定,明确要“业主应当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逾期不交的,业委会应当督促其交纳;物业服务企业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新民网记者 李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