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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年12月24日 02:36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上海证券报
⊙记者 陈其珏 ○编辑 衡道庆
中国商务部昨天宣布针对甲醇反倾销调查的终裁结果:最终裁定,在本案调查期内,原产于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和新西兰的被调查产品存在倾销,中国国内甲醇产业受到了实质损害,而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这对国内甲醇企业将带来一定利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商务部(下称“调查机关”)于2009年6月24日公告决定对原产于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新西兰和沙特阿拉伯的进口甲醇(以下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和相关规定,调查机关于2010年10月25日发布初裁公告,初步认定原产于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和新西兰的进口甲醇存在倾销,中国国内甲醇产业受到了实质损害,而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原产于沙特阿拉伯的进口甲醇不存在倾销。调查机关随后终止了对原产于沙特阿拉伯的进口甲醇的反倾销调查。
而在初步裁定后,调查机关继续对原产于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和新西兰的被调查产品的倾销和倾销幅度等进行调查并做出存在倾销的最终裁定。
据商务部称,本案被调查产品为原产于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和新西兰的进口甲醇。终裁确定的各公司倾销幅度为8.9%至37.5%不等。
商务部表示,反倾销措施的实施期限为自2010年12月24日起的五年。鉴于本案的特殊情况,经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同意,暂不对被调查产品实施反倾销措施,实施时间视情另行公告。
“从反倾销调查立案以来,我国甲醇进口量已明显下降,对国内甲醇企业是一个促动。但国内企业不应完全寄希望于反倾销调查,更应积极调整产业结构,延长下游产业链,加快技术进步,降低成本,才能够与进口低价甲醇相抗衡。”中国化工网甲醇行业分析师王敏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说。
国内甲醇上市公司主要有远兴能源、天茂集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