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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蓄银行垃圾短信扰民应负侵权责任

发布时间:2010年12月24日 14:30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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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盐城市滨海县一手机用户,一小时内收到邮政储蓄银行促销广告300多条内容一致的促销短信,该用户的手机一度陷于瘫痪。邮政储蓄银行工作人员表示无法解释。

  同一部手机收到300多条内容一致的促销短信,可能是个意外。但是,广大手机用户天天被垃圾短信骚扰,却是不争的事实。“12321网络不良与垃圾短信举报受理中心”发布的《2010年上半年手机短信息状况调查报告》显示,只有0.7%的用户表示没有收到过垃圾短信息,用户每周平均收到的垃圾短信息数量为12条,用户平均每月在垃圾短信息拦截产品的预算费用为2.17元,用户收到的垃圾短信息主要内容中,房地产推销、金融保险业推销、零售业推销、运营商业务推介、SP增值服务推广排在前五。垃圾短信的泛滥已经严重损害了手机用户的权利。

  垃圾短信不仅扰民,而且侵权。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杨立新教授指出,垃圾短信涉嫌侵犯公民五项权利,一是垃圾短信骚扰他人,造成他人的精神损害,涉嫌侵犯他人安宁权;二是发送垃圾短信是强制通信的行为,涉嫌侵犯他人通信自由权;三是相关单位和个人出卖他人资料和电话,涉嫌侵犯他人隐私权;四是个人的手机号码属于个人信息保护的范畴,涉嫌侵犯个人信息保护权;五是未经同意擅自向他人发送垃圾短信的行为,本质上是一种强制消费,涉嫌侵犯他人消费自由权。

  虽然对垃圾短信扰民侵权,一方面少有公民去较真,去追究侵权者的责任,另一方面也存在法律不完善的问题,但是,仍然可以在现行的法律里面找到相应的处罚措施。首先,垃圾短信如果是广告,就必须经过主管部门的审查批准才能发布,未经审查批准而乱发垃圾短信广告,就违背了《广告法》。未经同意擅自向他人发送垃圾短信的行为,是强迫接受服务,违背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我国《治安处罚法》也明确规定:“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从手机用户与通信运营商的关系来看,手机用户与运营商之间实际上存在一种服务合同关系。手机用户交钱为的就是能够得到方便快捷的通讯服务,而不是收到一大堆影响自己生活的垃圾短信。况且,不论垃圾短信息通过什么方式发送,都要经过通信运营商的短信网关才能到达对方手机上。在这个过程中,通信运营商还收取了短信服务费。通信运营商提供短信服务,就理所当然要承担所发信息的审查之责。现在,用户无端受到垃圾短信的骚扰,运营商实际上在合同履行上构成了不当履行,应负违约责任。

  应对烦人的垃圾短信,除了要依据现有法律,加强监管,追究侵权责任之外,还要学习国外的先进经验,加强专门的法制建设。我国香港的《非应邀电子讯息条例》规定,促销手机短信以及视像信息的发布者,须注明来源,并提供“拒绝接收”选项供市民选择。韩国的《信息通信网法》规定,向用户推销商品和服务的手机短信、电话广告和传真均需征得用户的同意,晚21时至次日8时发送的广告需要再次征得用户同意。发送者必须注明“广告”字样,标明发送者名称、联络电话和拒绝接收信息的免费电话号码,违者将处以3000万韩元以下罚款。我国现在还缺乏相应的法规,而且千呼万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从2005年提上立法日程,一晃6年了,也没有出台。郭文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