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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年12月24日 18:28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一财网
作者 龚林
国家税务总局12月24日公布个人转让股权所得的所得税核定依据。公告称,自然人转让所投资企业股权所得,按照公平交易价格计算并确定计税依据。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采用税务总局列举的方法进行核定。
办法具体列举了5项符合无正当理由的可视为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情形。
具体核定方法包括参照每股净资产或纳税人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价格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价格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公告同时称,纳税人再次转让所受让的股权的,股权转让的成本为前次转让的交易价格及买方负担的相关税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