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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年12月25日 04:20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证券日报
□ 本报记者 朱宝琛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公告,就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进行明确。根据公告,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可按每股净资产核定。
根据公告,自然人股权转让取得所得,按照公平交易价格计算并确定计税依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无正当理由的,可视为计税依据明显偏低:
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价格的;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价格的;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但有正当理由的情形包括;所投资企业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亏损;因国家政策调整的原因而低价转让股权;将股权转让给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合理情形。
公告明确,对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可采取以下核定方法:
参照每股净资产或纳税人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对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房屋、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合计占资产总额比例达50%以上的企业,净资产额须经中介机构评估核实。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价格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价格核定股权转让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