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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总明确股权转让个税核定方法 专家称可解决阴阳合同

发布时间:2010年12月25日 15:51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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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针对难以监管的股权转让个税征缴,国家税务总局24日再发通知,明确自然人转让所投资企业股权取得的收入,应按公平交易价格计算并确定计税依据,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可核定征收。

  核定时可参照每股净资产

  按照我国个税法的相关规定,自然人股东的股权转让所得,应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税,税率为20%。为加强征管,堵塞征管漏洞,国家税务总局在去年5月曾下发相关通知,明确税务机关应加强对股权转让所得计税依据的评估和审核,对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如平价和低价转让等)且无正当理由的可核定征收。

  24日国家税务总局在重申这一原则之后,明确了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几种表现,如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对应的净资产份额、转让价格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等。国税总局的通知也明确了“正当理由”的若干情形,如投资企业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亏损,以及股权转让给配偶、父母、子女等亲属。

  作为本次通知核心内容,国税总局明确了核定征收的几种办法,包括参照每股净资产或纳税人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价格等方式。

  专家称可解决“阴阳合同”

  中国社会科学院财贸所税收研究室主任张斌24日表示,股权转让个税征缴监管难在两方面:其一是转让信息获得难度比较大,双方私下交易到工商部门变更登记,而这个过程往往税务部门不知情。据悉,鉴于此,国家税务总局为了防止偷漏税,去年曾明确,要求个人转让完成交易后,转让方或受让方必须先到税务机关缴纳个税并取得完税凭证,才能到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张斌表示,难点之二是和房产交易缴税情况类似,即双方私下协商压低计税的价格,实际价格要高出许多的“阴阳合同”问题,因此国税总局此次的通知明确,在这种压低的情况下,税务部门如何核定正常的交易价格。这些方面虽然难,但是在技术上都可以解决。

  对于具体核定办法,张斌表示,参照相同或类似同类企业的方法难度很大,因为很难找到同类且经营情况也类似的企业的转让行为,转让价格应该至少不低于净资产份额。

  不少“一元转让股权”的新闻惹人关注,也有地方税务部门据此追缴了转让的税款。江苏泰兴曾有“1美元转让70.62%的股权”事件,后被税务部门按照核定方式,追缴477.74万元税款。

  跟踪股权转让保证真实性

  为了解决信息问题,税务总局昨天明确,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股权转让个税的动态税源管理,通过建立电子台账,跟踪股权转让的交易价格和税费情况,保证股权交易链条中各环节转让收入和成本的真实性。

  24日发布的通知,其显示成文日期为12月14日,税务总局表示,公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记者胡红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