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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联手司法部建立律师证券业务执业规则体系

发布时间:2010年12月27日 02:16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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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贾华斐

  一个完整的,旨在为律师从事证券业务提供具体细则标准的体系正在逐步建立。

  12月24日上午,证监会1928会议室里显得较为拥挤。这里聚集了来自司法部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下称“律公司”),证监会法律部、基金部、发行部、创业板部、期货部、机构部,中国证券业协会、律师业协会以及几家律师事务所的代表。他们针对两项新发布的规则展开了座谈。

  12月22日,证监会会同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投资基金法律业务执业细则(试行)》。这是2007年《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实施以来,证监会和司法部首次提出具体的业务规则。

  证监会法律部主任黄炜介绍,目前已经有了关于执业规则体系建设的总体思路,包括一个基本业务规则和若干个具体业务细则。22日出台的证券投资基金细则只是其中之一,后续还有发行上市细则、并购重组细则、证券公司相关业务细则,以及期货法律业务细则等相关细则会陆续出台。

  黄炜介绍,出台这一系列细则,主要是由于律师在资本市场发展中的作用日趋重要,但律师证券法律执业活动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譬如,内控不严、独立性不足、专业性不足,甚至因不够勤勉导致的一些低级错误,比如律师的查验事件发生在查验时间之后等,一些个案还引发了严重的社会影响。2007年以来,证监会共对9家律师事务所的23名责任律师采取了不同形式的监管措施。出台这一系列细则,主要是为此后的律师执业以及监管提供依据。

  资料显示,2009年,证监会共收到198家律师事务所报送的1060件法律意见书。较2008年增加了17.8%。

  在这两个细则的背后,推进市场化或为其根本目的。“2007年4月,我们取消了律所和律师在证券法律业务准入上的限制,”司法部律公司副司长牛文忠介绍,这一新的细则出台与上述举措具有一致性,在确定了市场化的方向之后,需要用法制的方法去推进市场化。

  但是,在具体细则的制定上,一些律所也提出了对相关配套设施的建议,譬如,天伦律师事务所路宏达律师就提出,目前律师在很多执业活动中从事的工作出口都是券商,使得律师的工作受到一定限制,是否可以考虑券商律师制度;上海通力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也针对基金行业的特殊性提出意见;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韦少辉律师建议建立相关的评价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