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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个税改革不应再死盯免征额

发布时间:2010年12月27日 06:16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通信信息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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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符周顺

  在今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了个人所得税改革为明年重点工作之后,有关部门也加快研究通过减少税率级次、扩大级距的方法以降低中低收入阶层个税税负;另一方面,提高个税起征点(免征额)的呼声日益高涨。那么,个税改革应该通过什么样的方式才能最大化地返利于民?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征管机制是否已经到了非改不可的地步?福建省财政学会理事、福州大学财政金融系副主任王刚博士接受了本报记者的采访。

  个税征管模式改革已迫在眉睫

  王刚博士表示,随着物价上涨,现行的个税免征额已不能适应当前物价形势和人民生活的实际需要。由于现行的个税税制模式(即分类分项课征模式)并不科学,使得个税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难以有效发挥。多年来,中国个税主要是由以工资为主要收入形式的工薪阶层来缴纳,相对应的是,很多的高收入甚至暴富阶层缴纳的个税比重相对较低。这偏离了个税以中高收入阶层为纳税主体的定位,个税在调整收入分配差距上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

  另一方面,我国工资薪金税目前实行的9级超额累进税率是世界上最为复杂的税率机制。分类分项的特征是几乎每一项都有一个相应免征额的规定。而每一个纳税人的家庭赡养、经济情况都有一定的差异,这种分项且平均的扣除方式没有考虑到实际家庭收入和赡养情况。王刚博士对此表示,我国个税的总体改革方向,应该是由分类分项模式向综合课征模式的转变。

  个税改革不应再死盯免征额

  提及个税改革,民众关注的是免征额的问题。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提供的数据显示,在目前条件下,个税免征额每提高100元,纳税人的比重将减少5%。但是大家忽略了一个问题:税率降低更有意义。

  对此,王刚博士解释:我们现在个税的工资薪金税税率累进过快,对中低收入群体的税收负担较重。比如月薪2500元,扣除2000免征额以后的应纳税所得额是500元,要适用5%的税率;而月薪如果是3000元,应纳税所得额是1000元,就开始触及10%的税率了。试想,2500元与3000元的月薪,与“高收入阶层”很难产生联系,收入水平也仅相差500元,但是后者的税率却提高了5%,这显然是不公平的,对调节收入分配也没有多大的意义。调节收入分配应该着眼于“高收入阶层”,真正的高收入阶层往往不是依靠工资薪金收入,他(她)们往往通过“劳务报酬”、“财产租赁”、“财产转让”等所得形式来获取财富,而这些所得项目却基本适用20%的比例税率,与工资薪金最高45%的税率有明显的反差。因此,如果能够降低工资薪金税目的税率级次,比如应纳税所得额在5000元以内是5%,这样给工薪阶层带来的减税效果,会比单纯提高免征额有意义得多。

  那么,政府最终会如何确定个人所得税的免征额标准呢?王刚博士表示,个税免征额的确定,除了考虑物价水平及纳税人的生计费用等因素外,同时还要考虑到财政的减收压力。当财政赤字居高不下而其他税种增收幅度有限的时候,政府就难以大幅度提高免征额标准(或减低税率),最终标准的出台是在权衡各种因素相互影响后的一种均衡,因此与个人的主观意志并没有必然联系。

  综合考虑实际才能口惠而实至

  对于明年有望实行的个税改革,王刚博士坦言,最值得期待的首先是工薪阶层适用的税率能够有效降低,其次是免征额能够得到较大提高。这将使得中低收入阶层的税收负担大大降低,进而对扩大内需具有重大意义。

  对于个税浮动制,王刚博士表示,我们国家的个税也在朝着这个方向去努力。个税浮动制无疑会提高征管的难度,之所以迟迟没有改革主要是考虑到现在的税务征管能力可能跟不上,相应的征管成本也可能太高。尽管如此,由于这是未来的必然趋势,不能因为征管水平达不到就永远不去尝试,我们当前分类分项的个税模式毕竟不科学,改革是早晚的事情。相信随着征管水平的不断提高,在可以预见的未来,我们的个税也能采用浮动制进而进入综合课征模式,即把个人的各种收入全部予以加总,再以每一个人的实际家庭赡养情况并与物件指数相联系来确定免征额标准。只有这样,个税调节贫富差距的作用才能真正得以显现。

  中国的个税改革一直牵动着每一个工薪阶层的心,虽然近几年一直争论不断,但鲜有实质性的进展,随着今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的召开和时机的成熟,个税改革有望在明年取得实质性进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