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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清杰:收入税收也应编制指数发布

发布时间:2010年12月27日 07:07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海外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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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清杰

  ●要适应成本推动型通胀压力

  ●经济体系需构建指数化机制

  ●居民收入指数应与物价联动

  ●用个人所得税指数动态调节

  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今年11月份我国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同比涨幅达到5.1%,创28个月来的新高。面对本轮通货膨胀风险,我们应该如何主动适应?

  为了寻找到合适的解决方案,我们首先需要了解推动本轮物价上涨的主要因素是什么。在11月份CPI指标中,食品类价格拉动CPI上涨3.8个百分点,对指数的贡献率高达74%。显然,食品类价格整体上涨是11月份CPI破五的真正推手。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目前我国恩格尔系数在40%左右,食品支出依然是普通居民的主要开支项目。按照现有核算体系,食品类价格在CPI的八大类商品中的权重约为32.5%,是排在第二位的居住类价格的两倍以上。因此,我国的居民消费价格走势必然是“涨也食品,落也食品”。

  对于最近以蔬菜、干鲜水果为代表的食用农产品涨价,有人认为是流动性过剩,也有人认为投机资本炒作所致。但根据农业部的观点,最近食用农产品的价格上涨主要是相关成本上涨推动的,包括人工成本和运输成本上升,农资种子涨价等。因此,我们大致可以得出一个结论,即目前的CPI高企主要是食品涨价所致,而食品涨价是经济规律使然。

  在化肥、种子、农药价格和农民人工成本不断提高,运输成本刚性上涨的背景下,食用农产品的价格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将保持温和上涨的走势。因此,食用农产品价格政策应尊重经济规律,顺势而为。那种试图靠行政干预改变价格走势的想法不仅不现实,还会危及市场的健康运行。

  笔者认为,面对成本推动型通货膨胀,我们的经济体系需要构建指数化机制,主动适应通胀压力。

  第一,建立收入指数化政策,使百姓收入能与物价的变化联动起来,缓解通胀时期的消费支出压力。根据国际经验,为防止通货膨胀削弱固定收入者的购买力,其报酬应与CPI挂钩,让生活费用的变化能及时反映在工资上,以确保实际购买力在通胀时期不至于下降,影响其生活水平。例如,美国的相关法律规定,劳资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时,须专门设立生活费用调整(即COLAs)条款,规定当物价上涨时,工人的工资如何进行调整。

  第二,建立指数化的个人所得税政策,让免征额动态可调。当物价上涨时,居民的生活费用会相应上升,此时就不应该按照价格上升之前的标准纳税。为减少物价上涨对个税制度带来的扭曲,国家应该优化税收制度,使免征额随生活费用增加的幅度进行动态调整,确保居民在税后的可支配收入不受通货膨胀的影响。这样做,也是还原个人所得税的制度初衷,即居民的基本生活消费支出不应该成为个税调节收入差距的对象。

  第三,建立转移支付的指数化机制,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通胀时期,低收入者是受物价上涨影响最大的群体。因为这一人群的恩格尔系数在居民中是最高的,食品涨价意味着他们的家庭消费开支将大幅度增加。因此,当出现食品推动的通货膨胀时,政府不仅要采取一些应急的措施,如对低收入者发放临时价格补贴,更应该在制度层面上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失业保险标准的长效机制。与工资的指数化类似,将最低生活保障、失业保险标准进行指数化就是将转移支付与物价上涨紧密挂钩的一种自动联系机制。

  从美国的实践看,实施指数化政策是经济体系主动适应成本推动型通货膨胀的有效方法。从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看,当生产中主要原材料价格和人力成本的上升幅度超过了技术进步对投入产出效率的影响时,产成品涨价是必然的结果。在此情形下,控制价格涨幅最多只能是政府的临时应对之策,因为长期的价格干预会阻碍市场在配置资源中的作用。因此,利用指数化改革收入政策,是政府帮助中低收入者有效缓解通胀压力的可行选择。只要居民的固定收入可以随着CPI的涨幅而相应调整,他们的实际购买力就不会受影响。笔者认为,当通胀不可避免时,指数化政策在保民生、建设和谐社会中的作用将是非常突出的。

  (作者为北京工商大学经济研究中心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