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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分割出租 保护合理合租

发布时间:2010年12月27日 13:43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国际金融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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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将于2011年2月1日起施行,新《办法》鼓励房屋出租的精神、贯彻对租赁当事人特别是承租人权利保护的原则

  合理的合租行为仍然受到保护,中低收入人群租房问题可通过保障性租赁住房解决

  近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出台《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引起社会关注。新规是否如部分公众担心的那样会增加“蚁族”等中低收入群体租房难度,如何保证执行监管到位成为关注的焦点。

  带着这些问题,记者专访了住房城乡建设部房地产市场监管司副司长姜万荣。他表示,规范分割出租行为有其现实意义,合理的合租行为仍然受到保护,中低收入人群租房问题可通过保障性租赁住房解决。

  转向商品房租赁管理

  与原《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相比,新《办法》作了不少调整。

  姜万荣指出,这体现了房屋租赁管理思路的一些调整和变化。

  比如体现了鼓励房屋出租的精神。《办法》第六条,将原《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规定的九种不得出租情形,减少为属于违法建筑的、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违反规定改变房屋适用性质等四种情形。

  《办法》还贯彻对租赁当事人特别是承租人权利保护的原则。实践中经常发生出租人在房屋租赁期内擅自提高租金的情况,既不利于承租人居住权利保障,又不利于租赁关系稳定,《办法》规定房屋租赁合同期内,出租人不得单方随意提高租金。

  另外,进一步明确了出租人的房屋维修及确保房屋安全、承租人合理使用房屋等义务;明确对主管部门在加强租赁管理和提高服务水平方面的工作要求;进一步细化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制度。

  合理合租仍受保护

  在合租群体中,有部分租房者迫于经济压力,不得不合租甚至群租来解决住房问题,有观点认为《办法》出台会增加他们的租房难度。

  姜万荣指出,实践中,出租人将房屋分割出租的情况比较突出,已经成为一个各方面反映比较强烈集中的问题。

  分割出租行为不仅因居住密度大而无法保障承租人的基本生活条件,还因承租人过度占用公共资源侵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容易导致矛盾和纠纷。

  不过,姜万荣同时指出,对分割出租行为进行规范,与群租或低收入人群住房租赁是两个问题。一是合理的合租行为仍然受到保护。《办法》对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的合租行为并未禁止,承租人仍可在《办法》规定的前提下,选择适合自己的商品住房进行合租。

  姜万荣表示,中低收入人群租房问题可通过廉租房和公共租赁房解决。

  多项举措确保监督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将于2011年2月1日起施行,但公众对《办法》出台后的落实仍有一定担心。

  姜万荣介绍,住房城乡建设部将强化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管理。大力推进各地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系统的建设,逐步推行与相关系统的联网共享。指导地方出台《办法》实施细则,将租赁登记备案工作落到实处。还将加强对房屋租赁经纪机构的管理。明确房屋租赁经纪机构对租赁双方当事人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的告知义务。

  住房城乡建设部还会同相关部门建立联动机制,推行租赁房屋的社会化管理。形成部门间信息共享和数据交换的工作机制,充分利用信息手段促进商品房屋的管理。同时,依托街道办事处等基层组织,充分发挥物业部门、业主委员会的作用,共同做好房屋租赁管理的各项工作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