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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建立商业银行董事退出机制

发布时间:2010年12月27日 18:31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财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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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经网专稿】记者 曹顺妮12月27日下午,银监会就近日发布的《商业银行董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2010年7号](以下简称《办法》)召开新闻发布会。《办法》首次明确规定了商业银行董事的职责范围、履职要求,并将按年度对商业银行董事的履职情况作出评价,不称职的董事将被更换,银监会首次确立了商业银行董事退出机制。

  银监会相关负责人解释,随着大部分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框架已经建立,银行董事能否充分发挥其履职的主动性与有效性将直接关系到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的成效。但现实情况是,上市商业银行的公司治理以及董事履职情况较好,而非上市商业银行以及小型金融机构的董事还存在形同虚设等问题。

  为此,银监会发布《办法》,将丰富银监会的监管工具箱。目前银监会对银行董事监管的主要手段是准入限制,对商业银行拟聘请的董事从学历、从业经验等方面进行考量,核准其任职资格。但是,单纯的入口把关尚不能完全确保董事有效履职,还需要建立有效的过程监督和相应的退出或淘汰机制,形成完善的监管链条和体系。《办法》在这些方面进行了适当的探索,并实现一些突破,进一步丰富对商业银行董事的监管手段。

  这些监管手段就是《办法》中对银行董事提出的评价内容和评价办法。

  按照《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应制定评价细则,建立董事履职跟踪记录制度,逐年对商业银行董事的履职情况作出评价。商业银行的评价细则、评价过程以及评价结果均应接受银监会监督,并要求商业银行及时更换不称职的董事。

  董事作为商业银行公司治理中的关键性主体,《办法》根据执行董事、非执行董事和独立董事不同的职责特点,提出了差异化的履职要求。例如,执行董事是高管层与董事会的结合点,既是董事会决议的参与制定者,也是董事会决议的执行者,在履职中应着重承担向董事会真实、完整汇报经营情况的职责;非执行董事应在加强股东与商业银行信息沟通、协调股东与银行利益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独立董事则重在加强履职过程中的独立性,关注中小股东和存款人利益。

  按照《办法》要求,商业银行确定了董事当年的评价结果后,监事会应当将评价结果通报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并通知董事本人,根据评价结果提出工作建议或处理意见。被评为基本称职的董事,董事会和监事会应当组织会谈,向董事本人提出限期改进要求;董事会应当组织培训,帮助董事提高履职能力;被评为不称职的董事,商业银行应当及时更换。

  商业银行将评价结果上报银监会后,银监会各监管部门会将评价结果录入银行董事、高管人员管理信息系统,为下一步指导商业银行董事准入、建立银行董事专家库做好信息储备。

  银监会称,《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参照执行,并要求商业银行近期根据《办法》自行制定评价细则。

  (证券市场周刊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