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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推银行董事评价制 董事也会下岗

发布时间:2010年12月27日 20:51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财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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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业银行应当依据评价结果将董事划分为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三个级别。

  【财新网】(记者 冯哲)银监会于12月10日颁布了《商业银行董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下称《办法》),力图提高公司治理有效性。

  “目前大部分商业银行的公司治理架构已经建立,‘形似’的工作已经完成,监管重点将逐步转移到‘神至’的建设上。”银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预计新规执行后,明年将会有部分董事“下岗”。

  《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应当依据评价结果将董事划分为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三个级别。

  董事履职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当年履职评价应当为不称职:一是泄露商业秘密,损害商业银行合法利益的;二是在履职过程中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利用董事地位谋取私利的;三是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商业银行章程,致使商业银行遭受严重损失,董事没有提出异议的;四是银行业监管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严重失职行为。

  监事会应当将评价结果通报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并通知董事本人,根据评价结果提出工作建议或处理意见。

  被评为基本称职的董事,董事会和监事会应当组织会谈,向董事本人提出限期改进要求;董事会应当组织培训,帮助董事提高履职能力。如长期未能有效改进,商业银行应当更换董事。被评为不称职的董事,商业银行应当及时更换。

  前述人士介绍,目前国内商业银行董事大体上可以分为三类:执行董事、非执行董事(通常也被称为股权董事)以及独立董事,这三类董事在履职过程中担任的角色不尽相同,履职过程中也各有侧重。

  例如,执行董事是高管层与董事会的结合点,既是董事会决议的参与制定者,也是董事会决议的执行者,在履职中应着重承担向董事会真实、完整汇报经营情况的职责;非执行董事应在加强股东与商业银行信息沟通、协调股东与银行利益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独立董事则重在加强履职过程中的独立性,关注中小股东和存款人利益。《办法》中对上述三类董事的不同履职特点确定了不同的评价要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