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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离境退税政策试点明年元旦启动

发布时间:2010年12月28日 04:16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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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时报记者 郑晓波

  本报讯财政部日前发布公告,明确了在海南开展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试点的各项内容。公告明确,境外旅客在海南购物申请享受退税的最低购物金额为800元人民币,退税率统一核定为11%,此次试点涉及退税物品共21个大类。境外旅客离境退税政策将于2011年1月1日起正式在海南试点实施。

  离境退税政策是指对境外旅客在退税定点商店购买的随身携运出境的退税物品,按规定退税的政策。离境退税政策的基本流程包括购物申请退税、海关验核确认、代理机构退税和集中退税结算四个环节。

  根据公告,在海南开展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试点的适用对象为:在中国大陆境内连续居住不超过183天的外国人和港澳台同胞。同时,境外旅客要取得退税,应当同时符合以下六个条件:

  一是在退税定点商店购买退税物品,购物金额达到起退点,并且按规定取得退税申请单等退税凭证;二是在离境口岸办理离境手续,离境前退税物品尚未启用或消费;三是离境日距退税物品购买日不超过90天;四是所购退税物品由境外旅客本人随身携带或托运出境;五是所购退税物品经海关验核并在退税申请单上签章;六是在指定的退税代理机构办理退税。

  公告明确,退税物品范围包括:服装、鞋帽、化妆品、钟表、首饰、电器、文具、体育用品等等,共21个大类,食品、烟、酒、汽车、摩托车等不能享受退税政策。

  公告规定,离境退税税种为增值税,退税率统一核定为11%。同时,海南试点政策的起退点暂定为800元人民币。起退点是境外旅客申请享受退税的最低购物金额。

  财政部税政司副司长郑建新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在海南实施这一政策,有利于提高海南作为国际旅游岛在国际上的影响力,有利于扩大我国特别是海南旅游产品的国际知名度,吸引更多的外国游客到海南观光购物。同时,通过在海南实施这一政策,也会为将来完善我国出口退税制度提供宝贵的实践经验。

  2009年年底国务院公布推进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的意见,要求财政部牵头抓紧研究境外旅客海南购物离境退税的具体办法和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政策的可行性。此次财政部发布的公告仅明确了境外游客海南购物的退税政策,并未明确境内游客海南购物税收优惠政策。此前有媒体报道称,即将出台政策将明确国内游客离开海南岛时每人购物只要不超过5000元人民币,即可享受免税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