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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亡补助将步入同命同价时代

发布时间:2010年12月28日 07:32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中国经济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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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冷新宇

  千呼万唤之下,全国统一的工亡补助金标准似乎终于要出台了。

  近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了对《工伤保险条例》的修改意见,公众关注最多的,是其对“同命不同价”现象的回应,即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标准调整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这次修改是新一版《工伤保险条例》修法周期开始以来,意义颇为重大的一环。

  现行的2004年版本的规定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在我国社会保险机制尚未实现全国统筹的背景下,将决定权下放给各地政府似乎是基于“不同区域、不同考虑”的相对合理性的考察。但此种立法忽略的因素,却是我们在任何一个阶段都不能忽视的——东西部、南北方经济发展不平衡导致的地区间的贫富差异和城乡间的财富分配并不均衡的状态。

  世人总会根据心中朴素的公平理念提出这样一个问题:假如出生在同一个农村的两个农民进城打工,一个在成都,一个在上海,并遇到相同类型的事故最后导致工亡,但按照现行标准核算,补助金额最多会相差近10万元。

  其实,不仅工亡补助,人身损害赔偿、死亡赔偿、抚恤金等,都面临着上述差异,并给许多人带来困惑、乃至不满。而其所反映出的工农差别、城乡差别、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差别、地域差别等,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到和谐社会的构建。

  从这个意义上讲,此次国务院通过的修改意见,无疑是一次巨大的历史进步。这是法律在形式上无法做到对每一个公民尽可能平等的现状下的立法者的反思,这一理性的思考似乎预见了今后若干年内,法制发展将沿着促进财富在国民内部朝着更均衡、更普遍惠及大众的方向走下去。

  但不得不承认,立法者试图建立全国统一标准的努力还是会碰到一些问题。工亡补助金新标准一出台,也许发达地区的企业主在偷着笑,而欠发达地区的企业主却要暗自神伤。因为,新标准实际上等于降低了发达地区企业参加统筹时的支出,同时加重了欠发达地区企业的负担。而由此产生的投资扭曲问题,或许会成为决策层新的烦恼:在发达地区投资设立企业本身的盈利空间就比欠发达地区大得多,新规会不会挫伤投资人在欠发达地区投资的意愿,经济发展水平的地域差别反而会拉大?笔者把工亡补助金理解为一种国家福利,如果造成投资环境的扭曲,决策层应当出台相应的投资政策来修正上述扭曲。

  此外,工亡事故如果存在侵权问题,受害者(主要是其家属)可以通过两种途径获得金钱赔偿:一方面要求一次性工亡补助,这项费用由各地工亡补助基金承担;另外,还可以向侵权的责任人要求死亡赔偿。但我国立法并没有明确界定两者之间的关系,即两者是竞合(即受害者家属只能主张一项权利)还是并存的关系。

  在现行标准下,工亡补助金相对于死亡损害赔偿金来说是个小数字,有时甚至可以忽略不计。但按新规计算,工亡补助金最高可达343500元,这会产生工亡补助金和死亡损害赔偿金相当、甚至在某些地区远超死亡赔偿金的情况,此时探讨两者关系甚为必要。

  笔者认为,工亡补助金属于社会保障机制范畴,是公民应当享有的福利,和侵权案件的损害赔偿不能混为一谈,即死者家属在领取一次性工亡补助的同时,还可以要求责任者的死亡赔偿金。

  法律规则往往宣示形式的平等,理论上百分之百的平等永远无法企及。工亡补助标准的修改无疑在形式上维护并扩大了工人的权益,但是比形式平等更为重要的问题是,我们是否意识到:工人的维权,尤其是农民工的维权,其维权成本和维权收益之间的差异,有时大到了足以让其放弃维权的程度。相当多的企业和工人之间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行政程序前置带来时间损耗、诉讼拖延,为诉讼支付的隐性成本等等,这些因素无疑阻碍着实质平等的实现。

  “同命不同价”反映的区域差异还将长期困扰我们。工亡补助金仅仅是死者家属能够实现的一部分社会正义。除此之外,抚恤金、在侵权案件中死者家属还可能有权要求的损害赔偿,乃至精神损害赔偿,这些权利的主张,无一不是写在了地区差异、城乡差异的现实生态的基础上。更多的生命被有价标签的现象依然如芒在背般地刺痛着每一个人的神经。

  新的标准来了,当然值得鼓掌称快。但通向以保护弱势群体为核心目标的实质平等之路,才刚刚开始。

  (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青年学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