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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圣祥:撞人报案算自首 为寻租减刑开“后门”?

发布时间:2010年12月30日 03:08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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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舒圣祥

  相比起最高法对于 “大义灭亲”的明确支持和鼓励,我更为关注的是另一个同样会引起争议的关于交通肇事罪的自首认定。

  交通肇事罪是否适用自首减刑,之所以一直存在争议,这是因为几乎所有的犯罪行为,刑法都将逃避法律追究作为一种基准状态,唯独交通肇事罪将主动接受法律追究作为一种基准状态,依据有两点:一是“交通肇事后应当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向公安机关报告”被法律明确界定为义务,履行法定义务自然谈不上再获自首奖励;二是对于交通肇事后逃逸,法律已经明确将之作为加重处罚的情节,而其他类犯罪几乎都不存在逃逸加罚的规定。

  因为一般犯罪行为中,逃逸并不加重处罚,所以自首当然可以作为减刑依据。而在交通肇事罪中,相比于逃逸加罚,自首不加罚在相对意义上本身就是一种减罚,如果再次依据同样原因以自首名义额外减轻处罚,就是对同一行为的双重褒奖,违背了刑法设立不同法定刑的本意。除非刑法取消逃逸作为交通肇事罪的加罚情节,否则,交通肇事罪仍旧适用自首减刑,就是一种自相矛盾。

  也许是意识到了这种自相矛盾的存在,最高法的司法解释特别提到交通肇事罪适用自首减刑,应该“从严掌握”“视情决定”;对于逃逸后自动投案的,则要“依法以较重法定刑为基准”。这样一来,似乎在形式上规避了自相矛盾的问题(本质上是规避不了的),既维护了自首认定的无差别统一,又肯定了交通肇事罪逃逸加罚的特别设定。但是,在坚硬的司法现实面前,“从严掌握”“视情决定”的自由裁量,非但不足以真正维系公平,反而大有可能成为权贵阶层的减罚后门。当然,法官自由裁量权过大的同时,权力寻租空间也就更大了。

  根据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的法律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因为肇事不逃逸普遍被认定为自首,犯下交通肇事罪处罚大都非常轻微,70%以上被判缓刑(也就是不用坐牢),有的法院甚至达到90%以上;而且,如果经济赔偿到位,撞死人都很少会真正坐牢,最多判几个月的拘役,大多都是缓刑。如今最高法的司法解释一下,像浙江高院那些原本不认定为自首的地方也得改弦易辙,交通肇事罪的缓刑率肯定还会大幅提升。具体到权贵阶层犯事,缓刑率就可能更高,谁叫人家赔偿不差钱呢?是不是以后权贵阶层撞死人,只要不傻到逃跑,然后赔偿到位,就用不着坐牢了呢?或者说,就算当时逃跑了,也还可以事后自首减刑,反正3年刑期也就封了顶。交通肇事如此轻的刑事处罚,能起到教育作用吗?

  要是早有这个司法解释,“欺实马”胡斌哪用坐牢呢?大吼“我爸是李刚”的李启铭倒是赶上了好时候,不知道他撞死人仍旧去接女友,然后在返回时被众人拦下,会不会被“视情决定”为自首呢?答案如果是肯定的,所谓“从严掌握”的区别,就仅在于是没跑自首还是跑后自首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