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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险企总经理应 对中介业务报表的真实性负责

发布时间:2010年12月30日 04:4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证券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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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报记者 傅苏颖

  12月28日,保监会正式下发了《关于加强保险公司中介业务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中首次提出了向总公司或者省级分公司的报批制度,以及通过中介开展相关业务的相关记录制度。《通知》自2011年3月1日起执行。

  《通知》规定,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应当按照总公司的中介业务管理制度选择保险中介机构,并报总公司或者省级分公司批准;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委托保险代理机构开展业务,应当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及佣金支付标准。

  《通知》规定,保险公司总公司或者其省级分公司应当使用唯一的支出账户、以转账方式直接向中介机构以及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的个人支付佣金,且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通知》要求,保险公司省级以下分支机构不得支付佣金,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不得以扣除佣金后的保费入账。

  《通知》还要求,保险公司总公司应当在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报送中介业务统计报表,其总经理应当在该报表上签字,并对该报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应当在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向当地保监局报送中介业务统计报表,其总经理应当在该报表上签字,并对该报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