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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工同酬”16年无细则 《工资条例》今年难产

发布时间:2010年12月30日 09:06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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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尽管草案早已成型,《工资条例》仍迟迟未露真容,至少在今年之内已基本宣告难产。

  昨日 (12月29日),《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了解到,难产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各相关部委之间分歧犹存,企业等利益主体间尚需协调。

  《工资条例》草案中,明确写入了同工同酬、工资集体协商以及工资增长与企业效益挂钩等内容,但都是原则性、指导性的规定,或难解决实际问题。中国劳动学会副会长兼薪酬专业委员会会长苏海南认为,和收入分配改革方案一样,《工资条例》也处在进一步研究制定的过程中。

  据记者了解,《工资条例》或于2011年择机出台。

  “同工同酬”至今无细则

  备受关注的《工资条例》,草案经多次修改,明确写入“同工同酬”,即无论是正式工还是劳务派遣工,只要从事相同内容的工作,付出等量劳动,就可获得同等级别的工资待遇。

  但专家认为,从草案的内容来看,实施同工同酬的难度很大,因为没有新的细化规则。

  早在1994年颁布的《劳动法》第四十六条中,就明确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随后的《劳动合同法》也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

  但分析人士认为,同工同酬很难界定,企业员工的能力高低不等,实际完成工作的效果有别,而且很多企业的内部工资不透明,没有监督机制,这都为同工同酬的实现带来了困难。这次重提同工同酬,主要是为体现公平、公正原则,16年来没有解决的问题,寄希望于《工资条例》来解决,是不大现实的。

  工资增长机制操作性不强

  《工资条例》草案还规定,工资的增长与企业的经济效益增长挂钩。

  “工资增长方面,现在大家的期望值很高,但是实现起来不会那么容易。”中国劳动保障报社法律事务中心副主任鲁志峰告诉记者。

  据介绍,草案中只提及“工资增长机制”,没有具体的指标,都是原则性的规定,操作性不强。而且,不谈降,只谈增,让企业本身保持上升趋势也很困难。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宏观经济研究部副部长魏加宁认为,企业是一个市场化运作的主体,如果规定得太死,和市场关系本身的协调性就难以处理。市场经济需要杠杆调节的作用,如果完全采取某一模式,也有难度。

  工资协商与自主分配矛盾

  《工资条例》草案的一大亮点是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即职工代表与企业代表依法就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形式、收入水平进行平等协商,并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工资协议。

  但草案对工资协商的力度、工会普及面、工会怎样才不受制于企业因素影响等问题,仍缺乏具体的解释。

  10年前我国就出台了《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但由于绝大多数非公企业中没有工会组织,导致协商无从展开。今年9月以来,全国总工会在全国推广实施“两个普遍”(普遍建立工会、普遍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将在2012年前基本在各类已建工会的企业依法全面推行工资集体协商。

  然而,最大的问题是,《劳动法》中规定了企业有自主分配权,而《工资条例》草案规定工资必须集体协商而定,两者之间出现了矛盾。

  “对于一些概念以及相关规定,仍需进一步打磨,必须是在尽可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工资条例》才会正式公布。”知情人士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