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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改购车发票时间 将被严查

发布时间:2010年12月30日 14:51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法制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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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实习记者 谢璐 记者 张焱)《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及实施细则中规定,于2010年12月23日(含)之前购车者取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不受该暂行规定限制。但擅改购车发票时间将被严查。

  近期有媒体反映,个别4S店违规操作,擅自更改发票开具时间,以躲避暂行规定的调整限制。对此,北京市国税局表示,《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开具是有严格规定的,是可以核查的。

  目前,北京市国税局已积极采取措施,全面监控4S店等汽车经销企业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开具和使用情况。如果违规开具、使用发票,开票方和取得方均要承担法律责任。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对未按规定开具发票和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等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税务机关将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北京市国税局提醒广大消费者和汽车经销企业,不要轻信传言,切实遵纪守法,保护自身利益,要严格按照发票管理办法,正确开具和使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违规开具和使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将受到法律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