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视网|中国网络电视台|网站地图
客服设为首页
登录

中国网络电视台 > 经济台 > 财经资讯 >

新工伤保险条例实施 诉讼期不得停付员工医疗费

发布时间:2010年12月30日 15:51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上海青年报

评分
意见反馈 意见反馈 顶 踩 收藏 收藏

  2011年1月1日起,新《工伤保险条例》将开始实施。和原《工伤保险条例》相比,新《条例》在调整扩大工伤保险适用范围和工伤认定范围、简化工伤认定程序、提高工伤待遇水平、增强参保强制性等方面进行了修订和完善,在更多方面惠及广大职工和企业。截至2010年11月底,上海参加工伤保险职工人数达955万,其中农民工达471万,累计工伤认定人数26.19万,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累计人次16.07万,目前人均待遇水平3万元。本报记者 张春雷

  除了大幅提高工伤保险待遇、扩大了工伤认定范围等,新《条例》还加大了强制力度。新《条例》规定,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的新规定,使工伤职工能够得到及时救治,也可以从制度上遏制部分用人单位恶意诉讼。同时增加了对不参加工伤保险和拒不协助工伤认定调查核实的用人单位的行政处罚规定,而对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先是要求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按日加收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以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市人保局相关负责人表示,2011年1月1日起,本市将严格执行新条例。目前市人保局正在抓紧梳理本市现行工伤保险政策,研究修订配套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重点研究进一步扩大参保范围、农民工工伤保险政策并轨以及待遇标准提高和基金支付项目调整等问题,以确保新《条例》在本市得到全面的贯彻实施。

  新《条例》中“给力”亮点

  调整扩大工伤认定范围

  新《条例》在以下几个方面对工伤认定范围进行了调整:

  一是将原认定工伤条款中规定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修改为“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这样,工伤认定范围扩大的同时,又对事故责任进行了限定,在工伤认定中需要申请人提供公安以及其他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司法部门对事故责任定性的证明材料,由行政部门根据证明材料综合判断。

  二是将原工伤认定排除条款中规定的“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修改为“故意犯罪的”,体现了对劳动者权利的维护;

  三是将原工伤认定排除条款中规定的“醉酒导致伤亡的”修改为“醉酒或者吸毒的”。

  简化工伤认定程序

  新《条例》规定,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新《条例》取消了工伤认定争议中的行政复议前置程序,缩短了争议处理的程序和时间,有利于保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

  工亡一次性补助提高

  新《条例》执行后,因工死亡职工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伤残职工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都有所提高。

  原《条例》规定,因工死亡职工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标准为48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新《条例》将待遇标准提高至按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按2009年度全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算,工伤条例修改后工亡一次性补助金约34.4万元,比以往大幅提升。

  在伤残职工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方面,原《条例》规定的标准,按一至十级的伤残等级分别为24个月至6个月的伤残职工的本人工资;新《条例》将一至四级人员的标准增加了3个月、五至六级人员的标准增加了2个月、七至十级人员的标准增加了1个月。

  增加基金支出项目

  新《条例》明确了将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纳入基金支付的规定,还将原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以及“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改由工伤保险基金统一支付。进一步规范统一了工伤职工的待遇标准,保证了工伤职工待遇的及时发放,同时减轻了参保用人单位的负担,提高了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的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