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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年12月31日 07:11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北京商报
商报讯(实习记者 王芳) 海关总署昨日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内地企业进口台湾产品时,需提交由台湾签证机构签发的有效原产地证书正本,或者能有效证明货物原产地为台湾的文件,方能享受ECFA(《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项下的协议关税。
《办法》规定三类货物具有台湾原产地属性,包括使用台湾土生土长的原材料生产的“在台湾完全获得”的货物;在台湾仅使用内地或台湾原产材料生产的货物;“非台湾完全获得”货物中符合一定条件的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