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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汽车下乡优惠政策停止执行

发布时间:2010年12月31日 16:56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财政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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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汽车下乡政策到期后停止执行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建[2010]10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商务、工商、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

  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决议,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自2009年3月1日起开始实施“汽车下乡”政策,对农民购买微型客车、微型载货车、轻型载货车以及将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报废并换购微型载货车、轻型载货车给予一次性财政补贴。自实施以来,在“汽车下乡”等政策的综合带动下,汽车产销两旺,拉动了消费,带动了生产,对我国经济企稳回升发挥了重要作用,达到了预期目标。2010年12月31日政策将执行到期。为做好后续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0年12月31日“汽车下乡”政策如期结束。地方各有关部门要增强协作,采取电视、网络、报纸等多种途径做好宣传工作,使农民群众及时准确了解到“汽车下乡”政策的截止日期以及补贴政策等相关规定,把国家的惠农政策办好办实,让农民群众满意。

  二、根据《汽车摩托车下乡操作细则》(财建[2009]248号)规定,在政策期内购买汽车下乡产品的农民,申领补贴的截止日期为2011年2月28日。地方财政部门在加强政策宣传的同时,要统筹协调好各个环节,及时审核兑付在政策实施期内已购买车辆的补贴资金,既要确保资金安全,又要做到应补尽补。

  三、地方财政部门要及时组织开展汽车下乡补贴资金的清算工作。清算工作务必做到认真组织,层层把关,清算结果要按现行补贴资金中央和地方负担比例分别列出,并与汽车摩托车下乡财政补贴信息系统数据吻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部门要认真填写《汽车下乡补贴资金清算表》(附后,“5·12汶川地震”51个重灾县按此表分县填报),并于2011年4月30日前报送财政部经济建设司。

  四、地方各级财政、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商务、工商、质检等部门要继续按照《汽车摩托车下乡实施方案》、《汽车摩托车下乡操作细则》等文件要求,加强对有关车辆的报废、拆解、转让过户、产品质量以及市场秩序等后续工作的管理,切实保障农民合法权益。

  附件:汽车下乡补贴资金清算表

  

汽车下乡补贴资金清算表
填表单位:___________省(区、市)财政厅(局)             单位:辆,元
清算类型 总计 微型客车 轻型载货车 微型载货车
新购车辆补贴 按10%比例 补贴数量
销售额
补贴金额
中央财政应负担补贴金额
5000元定额 补贴数量
销售额
补贴金额
中央财政应负担补贴金额
补贴金额小计:
  其中:中央财政应负担
报废车辆补贴 三轮汽车 补贴数量
补贴金额
中央财政应负担补贴金额
低速货车 补贴数量
补贴金额
中央财政应负担补贴金额
补贴金额小计:
    其中:中央财政应负担
补贴金额总计
    其中:中央财政应负担

  备注:1、本表所有数据均以“汽车摩托车下乡财政补贴信息系统”为准。

  2、本表需加盖公章。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