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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法院裁定一企业侵权 阿迪达斯获赔20万

发布时间:2011年01月01日 00:12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中国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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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社东莞12月31日电(李映民 刘远忠)广东东莞市一企业因涉嫌以“Y 3”品牌侵犯阿迪达斯知名运动品牌“Y-3”商标专用权,被注册地在荷兰的阿迪达斯国际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记者今天从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支持阿迪达斯公司的诉求,判处东莞企业及其授权公司侵权并赔偿阿迪达斯公司20万元人民币。

  据法院介绍,2002年12月16日,阿迪达斯公司在第18类商品上以注册号G794599对“Y-3”标识进行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效力延伸保护至中国,商标专用权有效期自2002年12月16日至2012年12月16日,核准使用商品涵盖皮革制品、箱子等。2003年8月,“Y-3”开始在中国市场销售运动时尚系列产品,并在中国大陆、台湾、香港等地设立专卖店,建立了很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2006年8月21日,注册在台湾的京固国际通商有限公司通过中国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了“Y 3”商标在第28类商品上使用,专用权有效期至2016年8月20日,并委托东莞金固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为其生产商和国内经销商。据了解,东莞金固公司生产的“Y 3”标识“多功能包”等并不属于第28类产品商品。

  阿迪达斯公司认为,台湾京固公司和东莞金固公司生产、销售并在网页上展示的包上使用的“Y 3”标识,与“Y-3”商标读音相同、视觉差别不大,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难以区分,两商标构成近似,有恶意混淆的故意,其行为构成对其商标专用权的侵犯。而且,两个公司生产的“多功能背包”等产品属于第18类注册商标商品产品的“背包和旅行袋”,并不属于第28类“球及球拍专用包袋”。

  东莞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的“Y 3”商标与阿迪达斯“Y-3”商标文字构成要素基本相同,读音相同,整体外观近似,属近似商标,容易让消费者产生双方生产者有某种特定联系的联想,造成混淆。而且,被告标有“Y 3”商标的商品扩大了第28类商标的使用范围。法院最终判定台湾京固公司及东莞金固公司侵权成立,判定败诉方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阿迪达斯公司20万元。(完)更多精彩内容请进入财经频道开心网QQ空间QQ微博新浪微博中新空间分享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