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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1年01月02日 06:11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东方早报
2010年12月30日作出一审判决,以内幕交易罪判处刘宝春有期徒刑5年,并没收700多万元非法所得。
早报讯46岁的江苏省南京市经委原主任刘宝春,因涉嫌“高淳陶瓷”股票内幕交易,非法获利700多万元,这件江苏首起内幕交易罪案件,经过江苏省南通市中级法院历时半年的审理,于2010年12月30日作出一审判决,以内幕交易罪判处刘宝春有期徒刑5年,并没收700多万元非法所得。此案也是全国首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足内幕交易的案件,曾引起公安部、中国证监会等高层的重视。
据扬子晚报昨天报道,2003年1月上市的高淳陶瓷(现为*ST高陶,600562),主营日用陶瓷制造。2009年4月,股价在7元左右徘徊,4月20日,高淳陶瓷停牌筹划重组前一天,该股开盘后仅几分钟就迅速涨停,股价收于8.13元,而这个涨停也是2008年11月以来,高淳陶瓷第一次涨停,而这一涨停又“凑巧”出现在重大利好公布之前。4月21日因重组高淳陶瓷宣布停牌,5月22日复牌当日即大涨9.96%。截至6月8日,一连10个交易日连续涨停至21.07元,股价上涨180%多。
2010年6月29日,经江苏省高院指定,南通市中院首次开庭审理这起案件。与刘宝春一同受审的,还有他的妻子、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职员陈巧玲。由于此案关注度高,开庭当天,公安部、中国证监会、省市公检法等部门共60余人旁听了庭审过程。
据公诉人指控,2009年2月至4月间,被告人刘宝春代表南京市经委,参与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十四研究所及其下属企业国睿集团有限公司,与高淳县人民政府洽谈重组高淳陶瓷股份有限公司过程中,在涉及对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将该信息告知妻子陈巧玲。后两人经共谋,在内幕信息价格敏感期内,使用其家庭控制的股票账户,通过网上委托交易方式,先后分6次买入高淳陶瓷60.39万股,从2009年5月22日至6月24日,将高淳陶瓷股票全部卖出,非法获利700多万元。
刘宝春是兴化人,1965年出生,哲学硕士,历任溧水县委副书记、县长、南京市委工交工委副书记、经委主任等职。陈巧玲,1964年出生,案发前是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职员。案发后,此案引起了公安部的重视,并将该案交由江苏省公安厅侦办,2009年11月23日,省公安厅将两人刑事拘留;12月29日,南京市十四届人大常务会议免去刘宝春南京市经济委员会主任职务以及省十一届人大代表职务;12月30日刘宝春夫妻经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南通中院受理此案后,成立了大要案审判领导小组,2010年12月30日上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刘宝春因内幕交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没收非法所得700多万。
受损股民可以提出索赔吗?答案是“可以”,但取证困难,相关法律还不健全。据江苏涂勇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涂勇介绍,刘宝春内幕交易罪认定并被判决,从理论上讲股民可以据此对其进行民事索赔了,但实际取证可能会比较困难,因为相关法律法规也不太健全。
他介绍,股民受到侵权的案例多由于上市公司的虚假陈述,或包括“老鼠仓”在内形形色色的内幕交易。相对而言,这两类官司打起来,前者的胜算几率大些,因为最高院已经出了司法解释,取证责任是倒置的,对股民有利。而有关内幕交易的民事索赔部分,由于最高院没有司法解释,法律法规也没有明确直接规定。那么股民要维权,就必须举证出自己所受的损失是在刘宝春内幕交易期间,而且能举证出损失与刘的内幕交易存在因果关系,不过,这样的因果取证会比较困难。但涂勇介绍,也不排除股民先打官司,靠实践“倒逼”法律完善的可能。
由于连续两年亏损,早在2010年2月24日,高淳陶瓷就戴上了“*ST”的帽子,如果在2011年4月底年报披露大限截止日,仍未扭亏为盈或者重组成功,则该股将面临停牌风险。2010年12月31日,*ST高陶在A股报收35.96元,微涨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