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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杠杆调节分配:个税改革成急先锋

发布时间:2011年01月04日 01:56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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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孟斯硕

  一方面是物价上涨对低收入群体的冲击,另一方面社会各界对于收入分配改革的呼声越来越强烈,在这样的背景下,个人所得税的改革在今年能否迈出实质性的步伐变得更为可期。

  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提出,要逐步完善个税制度。

  国务院副总理李克强近日强调,要充分发挥财税杠杆调节国民收入分配的功能。

  有消息称,新的个税改革方案有望在今年选择适当时机推出,而改革的重点将发生较大的变化,并非是单一提高起征点,更多会着眼于减少级次和调整级距,税改计划将现行的9级税率缩减为6到7级,同时适当扩大了级距。

  “2011年个税改革的方向是:适当降低中低收入者的负担,立足于扩大消费,进一步完善税制,为未来综合与分类征收作铺垫。”一位消息人士告诉《第一财经日报》记者,“但是改革的时间窗口,需要国务院的统一安排。”

  目前,我国对工薪所得实行9级超额累进税率,从最低5%到最高45%。过多的累进税率级次并没有发挥应有的调节作用。

  按照9级超额累进税率,需要缴税的第一级为500元,即工资收入扣除2000元起征额后的收入,对应5%的税率;第二级为2000元,对应10%的税率,以此类推到5000元、20000元,税率分别为15%、20%。

  在一些业内人士看来,如果实施改革,第一级有望调到2000元,对应5%的税率。下一个级距可能直接调到2万元,这个区间适用10%的税率,这样税率相当于降了一半,大部分中低收入者都集中在最低的一级或二级税率,而高收入者则对应较高的税率。

  此外,也有消息称,个税减免额有望继续提高。

  目前个税起征点为月收入2000元。在去年的全国两会上,多位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均呼吁将个税起征点提高至3000元。

  财政部部长谢旭人在去年11月16日出版的《求是》杂志上撰文细化了“十二五”期间财税体制改革目标,其中强调,充分发挥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实施个人所得税改革,逐步建立健全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加大对高收入者的调节力度。

  逐步建立健全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这也是“十二五”建议所强调的。

  然而,在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的税务机构管理体制、个人所得税收入由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共享的财政管理体制下,综合征收制度难以操作。

  譬如,一名居住在北京的纳税人当年分别在北京、上海和深圳三个城市取得收入,并依法向当地的地方税务局预缴了个人所得税,年终却无法在北京汇算清缴,因为上述三地的地方税务局分别隶属当地政府,北京的地方税务局不可能为该纳税人在上海和深圳预缴个人所得税时多缴的税款退税。

  对于这个难点,国税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所长刘佐曾撰文指出,在税务机构管理体制和财政管理体制调整以前,也可以考虑先采取一些过渡性的措施,如将按月对工资、薪金征收的个人所得税改为按年征收、按月预征、年终汇算清缴;将某些征税项目合并起来按年征收;合理调整税前扣除和税率;进一步完善年收入12万元以上者按年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制度和管理工作等。

  “这些做法既可以合理调整大多数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的个人所得税负担,也可以完善个人所得税的管理制度,为以后个人所得税采用综合征收与分项征收相结合、以综合征收为主的征税模式作准备。”刘佐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