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视网|中国网络电视台|网站地图 |
客服设为首页 |
2010年9月30日,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公司客户服务和证券交易佣金管理工作的通知》,主要内容如下:
●证券公司公平对待所有客户,在对客户分类的基础上,按照“同等客户同等收费”、“同等服务同等收费”的原则,制定证券交易佣金标准;证券公司向客户收取的佣金应以证券经纪业务服务成本为基础,并以全成本核算的方式确定服务成本;证券公司可根据客户交易方式、交易量、资产规模、忠诚度、地域等因素,在服务成本的基础上,确定差别化的分类证券交易佣金收取标准,但应明确告知客户。
●证券公司采取全成本核算的方式,核算的内容应包括代缴费用、营业部运营成本、公司总部和分公司直接为经纪业务发生的支出、公司管理与服务部门发生的应由经纪业务分摊的支出等。
●证券公司向客户提供证券交易代理以外的其他服务,如证券投资咨询服务等,可由双方协定服务内容和费用标准,并签订服务协议。
●证券公司和营业部交易佣金、服务费用收取标准应向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地方证券业协会备案,并在营业场所公布。改变佣金收取标准,也须在完成备案、公布程序后方可执行。
●以2011年1月1日为限,证券公司对新老客户实行划断处理。对于新客户,证券公司应与其明确约定佣金收取标准和收取方式;对于存量客户,应采用与客户协商的方式,逐步规范佣金收取标准。
(桂衍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