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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1年01月04日 10:02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经济观察网
外管局全国范围实施出口收入存放境外
自2011年1月1日起,外汇局将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出口收入存放境外。
国家外汇管理局在2010年12月31日对外宣布,自2011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出口收入存放境外,外汇局当日一并对外公布了《货物贸易出口收入存放境外管理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
外汇局称,此项政策的出台,是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深化外汇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推进贸易便利化的重大举措,既可以平衡贸易项下的资金流出入,又可以切实便利境内企业进行跨境资金运作,支持境内企业“走出去”发展壮大。对跨境贸易收支较为频繁的企业,可减少其外汇资金跨境划转费用及汇兑成本;对参与国际市场程度较高、集团化管理能力强的企业,有助于其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境外融资成本,进一步增强国际竞争力。
外汇局称,未来对境内企业出口收入存放境外将实行开户登记制度,境内企业符合出口收入来源且在境外有实际支付需求、近两年内未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等条件的,均可向所在地外汇局提出申请。外汇局对境内企业存放境外的出口外汇收入将实行规模管理,存放境外的规模,由境内企业根据实际需求向所在地外汇局提出,外汇局进行登记备案。
根据《暂行办法》,企业可以存放境外的外汇收入包括进口收入、账户资金孳息和外汇局批准的其他收入3项;支出则包括货物贸易项下支出和佣金、运保费等贸易从属费用支出、境外承包工程项下费用支出、银行日常管理费用支出、经外汇局核准或登记的资本项目支出、调回境内、符合外汇局规定的其他支出等7大项。
此前,国家外汇局曾于2010年8月底决定,在北京、广东(含深圳)、山东(含青岛)、江苏四个省(市)开展出口收入存放境外政策试点,自当年10月1日起,试点期限为一年。而试点三月后即决定全面推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