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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种垄断协议被明令禁止

发布时间:2011年01月05日 06:47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京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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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反价格垄断规定》2月1日起实施第一个主动报告者可免除处罚

  本报讯(记者周宇)8种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的价格垄断协议将被禁止,经营者主动报告违法情况将免除或减轻处罚。昨天,国家发改委公布了《反价格垄断规定》和《反价格垄断行政执法程序规定》,新规2月1日起实施。

  8种垄断协议被禁

  《反价格垄断规定》对价格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价格垄断行为的表现形式、法律责任作了具体规定。

  主要包括: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固定或者变更价格的8种价格垄断协议;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固定商品转售价格和限定商品最低转售价格的协议;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从事不公平高价销售、不公平低价购买、在价格上实行差别待遇、附加不合理费用等六类价格垄断行为。

  8种被禁止的价格垄断协议为:(一)固定或者变更商品和服务(以下统称商品)的价格水平;(二)固定或者变更价格变动幅度;(三)固定或者变更对价格有影响的手续费、折扣或者其他费用;(四)使用约定的价格作为与第三方交易的基础;(五)约定采用据以计算价格的标准公式;(六)约定未经参加协议的其他经营者同意不得变更价格;(七)通过其他方式变相固定或者变更价格;(八)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价格垄断协议。

  主动上报减免处罚

  据国家发改委负责人介绍,《反价格垄断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共26条,对举报受理、调查措施、依法处理、中止调查、宽大政策等程序制度,以及价格主管部门的责任作了规定。

  根据规定,对涉嫌价格垄断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举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经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作为反价格垄断执法主体,有权对管辖范围内的垄断案件进行查处,并可以委托下一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实施调查。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以依法进入被调查经营者的营业场所或者其他有关场所,采取询问、查封、扣押、查询银行账户等调查措施。

  为鼓励经营者主动报告违法情况,规定经营者主动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报告达成价格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可以根据不同情况,免除或者减轻对其的处罚。其中,第一个主动报告达成价格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可以免除处罚。

  将成立反垄断机构

  国家发改委负责人表示,各级价格主管部门,特别是省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将整合和加强反价格垄断执法力量,成立专门的反垄断执法机构,补充专业人员,为监管工作提供人员和组织保证。进一步加大对价格垄断行为的监管力度,组织开展对重点行业和重点领域的执法检查,查处各种违反《反垄断法》的价格违法行为,曝光一批典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