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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1年01月05日 21:27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1月5日电 (记者 江国成) 国家有关反价格垄断部门负责人5日接受采访时表示,发展改革委制定的两部反价格垄断规章对《反垄断法》作了必要的细化,将有利于执法机构准确判断各种价格垄断行为,把握处罚依据,加大对价格垄断行为的打击力度,优化市场竞争环境,提高经济运行效率。
新年伊始,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了《反价格垄断规定》和《反价格垄断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并宣布于2011年2月1日起实施。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监督检查司司长许昆林说:“这两部规章进一步界定了合法与违法的界限,明确了市场主体开展价格竞争应遵守的行为准则,使经营者形成明确的法律预期,知法、懂法、守法,自觉规范经营行为。同时,上述规章也有利于社会各界了解国家反价格垄断政策,形成有效的社会监督,规范经营者的价格行为。”
许昆林表示,竞争是市场经济的本质属性和基本特征。经济生活中的垄断问题十分复杂。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反价格垄断的工作任务将越来越重。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须严厉打击各种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以维护其他生产者和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反价格垄断部门的调查表明,近年来,价格垄断案件涉及行业广泛,违法主体多样;行业组织牵头,重点企业主导;串通手段直接,违法行为典型。从违法主体看,涉案企业既包括国际知名的跨国公司,也包括行业组织、协会,还包括规模较小、只在特定区域内有影响的中小公司、合伙企业。
上述调查发现,由于中国正处于市场经济逐步完善的过程中,有关行业组织和企业的市场竞争法律意识还相当淡薄。国家有关部门2010年查处的绿豆、米粉等串通涨价案和“新书一律不准打折”案就颇具代表性。
今年以来,一些地区茅台酒、进口廉价红葡萄酒零售价超过批发价的数倍。水电油气等商品大多由垄断企业提供。这些产品的价格调整是否涉嫌价格垄断
对此,许昆林说,单个酒类企业可以依法自主调整价格。如果茅台这样具有影响力的企业联合五粮液等大企业商议联合调整白酒价格,就有串通调价和价格垄断之嫌。
他表示,与老百姓生活密切的水、电、气、成品油等商品价格由政府定价。这些商品价格的调整需要通过政府价格政策的制定和调整来解决。比如说,电力供应属于自然垄断。国家主要通过加强成本监审,合理确定其价格,因此电力价格调整不在《反价格垄断规定》的监管范围之内。
“《反价格垄断规定》主要针对的是市场调节价和一部分政府指导价。当然,石油行业有适度的竞争,某些方面它也是适用于这个规定的。如果中石油、中石化两家商定在北京范围内销售汽油不打折,这就属于价格串通,违反《反价格垄断规定》。”他说。
许昆林说,根据《反价格垄断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经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作为反价格垄断执法主体,有权对管辖范围内的垄断案件进行查处,并可以委托下一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实施调查。
他说,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以依法进入被调查经营者的营业场所或者其他有关场所,采取询问、查封、扣押、查询银行账户等调查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