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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1年01月06日 10:35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新闻晨报
□周亚霖
晨报讯 日前,北京市市管公积金贷款细则在执行上有了新的变化,对二套房贷不再实行“认房又认贷”的原则。
2010年11月4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联合印发通知,规定第二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1.1倍。
11月29日北京细则随之落地,北京市公积金实际操作中根据“认房又认贷”的标准,意味着若有过购房记录,即便将家庭名下唯一一套住房卖掉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二套房时,无论其之前是贷款还是全款,只要卖掉的房屋面积超出人均居住面积28.81平方米,也将无法使用公积金贷款。
实际上,从2010年5月开始,北京公积金贷款就已在操作中对第二套房贷款提高首付款比例,但并未出现“第二套房,无法使用公积金贷款”的规定。
2010年,公积金房贷不断加强对贷款人士的条件限制,且加息两次,在实际执行上也史无前例地从紧,相当部分申请公积金贷款的人士被拒签。
但据记者了解,上个星期,相关部门对北京市市管公积金关于二套房的认定有了新的口头意见,即过去无论是贷款还是全款买过房子,只要现在名下没有房产,就可以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这一规定对第二套房的认定有了本质的区别。和过去相比,对改善性需求的“一刀切”政策有了变化。新规定将在2011年执行。
实际操作中,已有将原来住房卖掉后符合新的口头规定的人士从公积金中心申请房贷并获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