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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家庭名下无房可按首套房贷款

发布时间:2011年01月06日 15:19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北京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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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积金二套房认定标准松动

  家庭“名下无房”可按首套房贷款

  本报讯 北京公积金“认房又认贷”的标准有了较大松动:无论北京本地家庭或外地家庭,只要名下在北京没有房产,申请使用公积金贷款再次购房时,将被视为首套房。记者昨天从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96155客服热线了解到,虽然没有正式发文,但客服部门接到了相关通知,从元旦起,只要家庭已经将已购房产出售,并且能提供房屋买卖合同、契税证明以及住建委的证明材料,无论是否有过贷款记录,再购房时即可申请公积金首套房贷款。

  去年11月末,本市公积金针对“第二套房”规定:在京购买第二套房的公积金个人贷款发放对象,仅限于购买改善居住条件的普通自住住房,并且现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市统计局最新公布的城镇居民人均住宅建筑面积的缴存职工家庭,缴存职工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公积金第二套房的购房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贷款利率为同期首套个人贷款利率的1.1倍。

  根据市统计局公布的数据,2009年北京市城镇居民人均住宅面积为28.81平方米。也就是说,一个三口之家的首套房建筑面积不能高于86.43平方米,如超标,根据“认房又认贷”的标准,即使缴存人已将面积超标的房屋出售,欲用公积金借款购买第二套房时,同样会被拒贷。在设置了比商贷还要严格的人均住房面积的门槛后,根据中介机构的统计,公积金贷款的拒签比例旋即升至5%。“元旦后执行的新操作,算是对之前‘认房又认贷’规定的一次较大修正,再度回到保障改善性需求的轨道。”一位业内人士表示。

  按照新操作的原则,对于北京家庭来说,不论之前住房面积是否超过人均28.81平方米的标准,不论以前是否用过贷款购房,只要现在名下无任何房产,并且能够出具房屋买卖合同、契税证明以及住建委的证明材料,申请公积金贷款再次购房时,就可被视做首套房。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以下的,最低只需首付20%;超过90平方米的,最低首付30%。而对于外地人来说,无论在外地买过几套房,只要能证明家庭在北京是首次置业,并且能够提供12个月以上的公积金缴存证明,同样按照首套房申请公积金贷款。

  记者从相关机构获悉,上述新规目前只限于“市管公积金”,而“国管公积金”还是按照之前更严的政策执行,依然是“认房又认贷”、限定人均住房面积。另外,已经在政策最严时申请到公积金二套房贷款的购房人,还是按照当初的利率标准执行。

  赵莹莹

  观点

  政策松动不会“助涨”房价

  我爱我家副总经理胡景晖

  从2000年福利分房结束之后,11年过去,北京不少家庭面临着住房升级换代的需求。去年的宏观调控政策,在打击投资投机型需求的同时,抱着“宁可错杀不可放过”的原则,将改善型购房需求也给压制住了。改善型需求也属于自住需求,并无投机因素,应该予以鼓励。而且,公积金主要面向的是中等收入家庭,贷款上限的限制也决定了不会出现高价炒作。

  这次的松动,虽然增加了市场需求,但由于购房家庭需要“卖掉小的再买大的”,也会增加市场上中小户型的供应。从整体上来说,新规定不会助长房价上涨,也不会带来多少降价的利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