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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发布指引明确券商董监高任职条件

发布时间:2011年01月07日 00:40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中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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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申屠青南

  中证网讯 中国证监会6日发布《证券公司行政许可审核工作指引第5号——<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第十三条的适用》,对证券公司“董监高”任职条件做了具体细化和明确。

  根据《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取得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合规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以及证券公司管理委员会、执行委员会和类似机构的成员(以下简称经理层人员)任职资格,除应当具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从事证券工作3年以上,或者金融、法律、会计工作5年以上;(二)具有证券从业资格;(三)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取得学士以上学位;(四)曾担任证券机构部门负责人以上职务不少于2年,或者曾担任金融机构部门负责人以上职务不少于4年,或者具有相当职位管理工作经历;(五)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资质测试。

  对学历的认定,《指引》明确,对于通过普通高等学校学历教育取得的学历,以及通过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和成人高等学校学历教育取得的学历,予以认可。对于通过研究生进修班、职业培训等方式取得的证书,属非学历高等教育,不予认可。

  对于通过中央党校和省级党校举办的学制二年以上的长期班次取得的党校学历,予以认可。对于通过中央党校函授教育取得的党校函授教育学历,予以认可。对于通过省级党校函授教育取得的党校函授教育学历,地方省委、省政府承认其享受国民教育相应学历待遇的,予以认可。

  《指引》明确,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的注册资产评估师为证券发行、上市、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出具资产评估报告,提供相关证券资产评估服务,可以认定为从事证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