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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明确券商“董监高”任职条件

发布时间:2011年01月07日 03:40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证券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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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北京讯 记者朱宝琛报道

  中国证监会6日发布《证券公司行政许可审核工作指引第5号——<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第十三条的适用》,对证券公司“董监高”任职条件做了具体细化和明确。《指引》明确,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的注册资产评估师为证券发行、上市、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出具资产评估报告,提供相关证券资产评估服务,可以认定为从事证券工作。

  根据规定,取得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合规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以及证券公司管理委员会、执行委员会和类似机构的成员(以下简称经理层人员)任职资格,除应当具备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从事证券工作3年以上,或者金融、法律、会计工作5年以上;具有证券从业资格;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取得学士以上学位;曾担任证券机构部门负责人以上职务不少于2年,或者曾担任金融机构部门负责人以上职务不少于4年,或者具有相当职位管理工作经历;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资质测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