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视网|中国网络电视台|网站地图
客服设为首页
登录

中国网络电视台 > 经济台 > 财经资讯 >

涉及3842万元诉讼 ST欣龙“扭亏”生变

发布时间:2011年01月07日 09:39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评分
意见反馈 意见反馈 顶 踩 收藏 收藏

  随着借款纠纷愈演愈烈(详见本报11月9日《隐匿数千万元债务 ST欣龙资金疑似“表外循环”》),ST欣龙(000955.SZ)2010年业绩能否“扭亏为盈”被打上了问号。

  继2010年12月中旬海南证监局下发ST欣龙“信披违规”调查结论后,2010年12月24日,海口市中级法院正式受理了海南民营企业家杨女士(应受访者要求隐去全名)对ST欣龙的起诉。而ST欣龙以及第一大股东——海南筑华科工贸有限公司(下称:海南筑华)也以第一被告、第二被告的身份出现在民事起诉状上。

  2010年前三季度,ST欣龙虽然亏损1691万元,但凭借年末时在两笔债务重组当中分别录得的290万元、2978.05万元的非经常性收益,扭亏为盈的前景一度无限光明。

  但如果此次诉讼ST欣龙败诉,由于尚未判决的诉讼通常被列为年报当中的“日后事项”,那么最高可达3842.5万元的赔偿资金将极有可能直接追溯调整其2010年的业绩。

  信披违规

  杨女士与ST欣龙的借款合同纠纷,双方在借款是否足额偿还等方面各执一词。此前杨女士向海南证监局举报ST欣龙信息披露存在违规行为。

  2010年12月13日,调查结果(2010海南证监信复字第17号)下发,其显示杨女士与ST欣龙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但因借款协议涉及的金额不足上市公司2005年经审计总资产的10%,故ST欣龙对该事项可不予披露。

  而ST欣龙大股东——海南筑华存在以其持有的ST欣龙1000万股权为相关债务提供质押担保的行为,但上述股份只约占ST欣龙总股本的3.4%,未达到“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的信披标准,故ST欣龙对该事项可不予披露。

  但海南证监局指出,ST欣龙在信息披露过程仍存在明显瑕疵。

  调查结果显示,海南筑华为ST欣龙控股关联方,在还款事项中,双方之间涉及金额超过人民币300万元,并占ST欣龙2005年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根据深交所关于关联交易披露的有关规定,ST欣龙应及时披露上述情况,但公司未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司法诉讼

  除了向监管部门举报外,杨女士还选择与ST欣龙对簿公堂。

  《民事诉状》显示,其诉讼请求有三点,一是判令ST欣龙返还欠款本金1500万元,支付违约金2342.5万元,两者相加累计达到3842.5万元;二是判令海南筑华返还欠款本金1528万元,支付违约金1321.2321万元;三是判令海南筑华对全部债务6691.7322万元负有连带担保责任。

  显然,对于2009年净利润仅为255万元的ST欣龙而言,高达3842.5万元的诉讼是一笔巨额诉讼,但海口市中级法院立案10多天后,ST欣龙尚未将此事对外披露。

  “因为家人生病,我现在正在成都照顾家人,所以对杨女士是否对ST欣龙提起诉讼不是很清楚。”ST欣龙董事长郭开铸说。

  海口市中院2010年12月24日下发的《受理案件通知书》显示,本案的审理期限为6个月,自受理之日起计算,如本案不能在法定审限内审结,应依法办理延长审限,并以口头或者书面的方式告知当事人。

  这意味着,不出意外的话,上述诉讼案有望在2010年上半年内出一个结果。

  交锋

  种种迹象表明,ST欣龙已经知晓上述诉讼案的情况。

  2010年12月26日,即海口市中院立案两日后,ST欣龙向杨女士的法律代理人——海南昌宇律师事务所姚宣东律师发过函件,该函件一方面表示“ST欣龙不是适格的被告”,另一方面简略解释与杨女士的借款合同纠纷情况。

  同时,ST欣龙强调,姚宣东律师应按照相应的证据,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撤回在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对ST欣龙6600多万元的起诉,以免影响ST欣龙的增发。否则,如明知证据有假仍一意孤行,为对政府和几万股民负责,ST欣龙将以伪造证据和敲诈追究姚宣东律师的法律责任。

  显然,在ST欣龙的眼中,上述诉讼案明显属于恶意诉讼。

  “ST欣龙的律师曾发过短信劝我撤诉,而ST欣龙大股东海南筑华正在准备起诉我。”杨女士告诉本报记者。

  “杨女士其实是跟大股东海南筑华之间存在借款纠纷,跟ST欣龙没有任何关系。”ST欣龙董事长郭开铸说,他个人希望双方能有机会心平气和地坐下来谈一谈,消除双方之间的误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