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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配套新规将施行 默契也可认定为垄断协同

发布时间:2011年01月07日 10:12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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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默契也可认定为垄断协同

  昨天,国家工商总局颁布3个《反垄断法》配套规章,就“价格垄断”协议之外的垄断行为进行全面规范,记者了解到,配套规章明确:“价格垄断”协议之外的垄断协议由工商总局依法认定。今后,即使经营者没有书面或口头协议等证据,彼此间心照不宣的默契行为,也可认定为垄断协同行为。

  国家工商总局公布《禁止垄断协议行为的规定》、《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规定》、《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都是《反垄断法》的配套实体规章。3个规章在我国《反垄断法》框架内,对垄断协议行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进行细化和明确,提高了工商部门反垄断执法的可操作性。

  亮点解读

  “行动协调一致”可认定垄断

  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但垄断协议行为要想取证非常困难。”有关专家在解读规章时表示,工商部门此次对垄断协议的概念作了进一步细化规定,即垄断协议既可以由经营者之间达成,也可以由“行业协会组织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细化规定为:垄断协议或者决定包括书面形式和口头形式,而其他协同行为是指经营者虽未明确订立书面或者口头形式的协议或者决定,“但实质上存在协调一致的行为”。这样,规章实质上明确了没有书面或口头协议也可认定为垄断。

  有利公共利益垄断可“豁免”

  工商部门此次明确了被认定为垄断,但可“豁免”或者“宽大”处理的条件。经营者之间达成的协议虽然排除、限制竞争,但“整体上有利于技术进步、经济发展和社会公共利益”,将可以免责,被“豁免”处罚。“宽大制度旨在鼓励垄断协议参与者主动报告。”为使执法部门能够及时发现案件线索和证据,只要经营者主动报告并提供重要证据的,将被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特别是“第一个主动报告所达成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提供重要证据并全面主动配合调查的经营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免除处罚。”

  政府“重复检查”属于限制竞争

  工商部门依据多年的执法实践和相关规定,对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限制竞争的具体情况进行了细化:包括以明确要求、暗示或者拒绝、拖延行政许可以及重复检查等,“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及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限定他人正常的经营活动的行为”。上述行为将被禁止。

  据了解,今后,工商部门一旦确认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将可以就其表现和后果,向其有关上级机关提出依法处理的建议。(记者窦红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