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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总局:垄断协议包括口头协议默契行为

发布时间:2011年01月07日 12:2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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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北京1月6日讯 记者姚芃 今天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垄断协议行为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垄断协议的概念和表现形式,对行业协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方式等作了细化规定,并明确规定由国家工商总局负责依法认定除价格垄断协议之外的其它横向垄断协议和纵向垄断协议。本规定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规定明确了垄断协议行为包括无书面或口头协议的默契行为。规定对垄断协议的概念作了进一步细化规定,明确经营者之间达成的或者行业协会组织本行业经营者达成的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协议或者决定包括书面形式和口头形式。其他协同行为是指经营者虽未明确订立书面或者口头形式的协议或者决定,但实质上存在协调一致的行为。

  规定同时明确了横向垄断协议的表现形式。横向垄断协议对竞争的危害既直接又严重,因而是各国反垄断法规制的重点。规定对处于同一经济层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的垄断协议,如,销售同类产品或者提供同类服务的经营者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以及联合抵制交易行为作了细化规定。

  由于经济生活的复杂多变,法律上的任何列举都无法穷尽现实中可能出现的垄断协议。因此,根据反垄断法的兜底条款,规定明确由国家工商总局负责依法认定除价格垄断协议之外的其他横向垄断协议和纵向垄断协议。

  记者注意到,规定还明确了行业协会违法行为的表现方式。规定以列举方式,对行业协会从事的与垄断协议有关的行为作了细化规定。包括:制定发布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行业协会章程、规则、决定、通知、标准等;召集、组织或者推动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协议、决议、纪要、备忘录等。

  此外,规定明确了宽大制度的自由裁量权。目前,宽大制度已经成为国外反垄断执法机构查获垄断协议案件的重要制度,旨在鼓励垄断协议参与者主动报告有关情况,使执法机关能够及时发现案件线索和证据,有效查处垄断协议行为。

  规定对宽大制度的自由裁量权作了明确和细化,特别是对第一个主动报告人和其他报告人的处理予以区分的规定,对工商机关有效查处垄断协议具有重要意义。